隆市监罚〔2023〕4号 隆阳区啡蒙咖啡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1.3

索引号
01525702-8-/2023-0111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1-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4


当事人:隆阳区啡蒙咖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502600*****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太保集萃*****

经营范围:饮料及冷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谭聪

联系号码:1898750*****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杨晓艳汉族,31,职务:隆阳区啡蒙咖啡店合伙人,联系电话:1878808*****,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


202282日,我局执法人员林源泉、明成岗到隆阳区太保集萃*****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有桂花茶浆(果味酱)1瓶,1千克/瓶,生产日期2021-04-30,保质期12个月;原味巧克力粉(风味固体饮料)1袋,1千克/袋,生产日期2021-01-25,保质期18个月;美式松饼粉1袋,1千克/袋,生产日期2021-07-22,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4522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隆阳区太保集萃*****店铺从事饮料及冷饮服务。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晓艳陈述,产品桂花茶浆(果味酱)、原味巧克力粉(风味固体饮料)是2021年开业时广东厂家发来作为新品式样免费发过来的十几种产品中的2种,产品美式松饼粉是2022220日从淘宝购进20包,单价38/袋,共付款760当事人的食品从进购仓库到店内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检查把关,这次发生过期事件是因为当事人的员工更换频繁,未能交接好相应管理要求细则,导致出现新员工不熟悉、不细致检查食品保质期的问题,从而未及时下架处理过期食品。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晓艳陈述,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8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8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隆阳区啡蒙咖啡店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隆阳区啡蒙咖啡店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2824日,当事人隆阳区啡蒙咖啡店委托代理人杨晓艳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隆阳区啡蒙咖啡店涉嫌经营超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事实;

3.2022824日,当事人隆阳区啡蒙咖啡店委托代理人杨晓艳向我所提供杨晓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谭聪《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隆阳区啡蒙咖啡店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情况;

4.2022824日,当事人隆阳区啡蒙咖啡店委托代理人杨晓艳向我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隆阳区啡蒙咖啡店的营业资质情况;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12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224《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经营者谭聪向我局提交了《减免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协助调查取证,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保质期限食品3袋(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