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3号 隆阳区洪遍天酒店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案1.3

索引号
01525702-8-/2023-0111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1-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3


当事人:隆阳区洪遍天大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502600*****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

经营范围:住宿,餐饮服务。

经营者:洪学存

联系电话:1352955*****      其他联系方式:无


根据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2022524日出具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关于对西邑乡鸿遍天商务酒店调查的函》(隆公函〔2022231号)和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2022729日出具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关于建议吊销隆阳区鸿遍天商务酒店营业执照的函》(隆公函〔2022340号)所述,因当事人涉嫌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本局于202272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810日核准登记成立,在仅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接待旅客住宿的经营活动。据《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关于建议吊销隆阳区鸿遍天商务酒店营业执照的函》(隆公函〔2022340号)所述,202252日、53日,当事人的经营者洪学存接待旅客杨某某、吴某某、莫某某入住过夜。202252日接待未成年人吴某明入住2日。202253日,当事人接待未成年人李某、杨某某、付某某等入住时未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54日凌晨250分许杨某某邀约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女)入住210房间时,酒店无人管理,导致当晚在该房间发生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严重后果,当事人的经营者洪学存发现该房间有违法犯罪嫌疑后,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6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做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20226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3.2022614日和20228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洪学存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违法事实;          

4.2022614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2022614日,当事人洪学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洪学存的身份信息;

6.《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关于西邑乡洪遍天酒店调查函》(隆公函[2022]231号)调查公函1份共1页,《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关于建议吊销洪遍天大酒店营业执照的涵》(隆公函[2022]340号)公函1份共3页,《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立案决定书》隆公(西)立字[2022]11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核实的情况;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12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西罚告〔20227 《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引发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严重后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不予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经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