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2号 隆阳区正伟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1.3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111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1-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2号
当事人:隆阳区正伟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隆阳区西邑乡永信社区*****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经营者:朱艳梅
联系电话:1536848*****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9月5日,我局接到举报称隆阳区正伟饭店存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餐饮服务的情况。2022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盛银河、邵学俊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局于2022年9月1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由于疫情的原因和铺面装修,直到8月份当事人正式正常经营,当事人自2022年8月开业以来截止到2022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办理过《食品经营许可证》。据当事人经营者朱艳梅陈述,自开店以来主要从隆阳区西邑乡永信街集贸市场购进食材,当事人自开始经营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经营额为7000元左右。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和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情况;
2. 2022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情况;
3.2022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4.2022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2022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朱艳梅的身份信息;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12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西罚告〔2022〕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朱艳梅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协助调查取证,且违法时间较短,在案发后积极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对其用于食品经营的设备、原材料、物品不予没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