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号 隆阳区马国饭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1.3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111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1-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号
当事人:隆阳区马国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
经营范围:正餐服务。
经营者:苏体梅
联系电话:1577028*****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接到123515举报中心转发的举报,称隆阳区丙麻乡*****的隆阳区马国饭店在网络抖音平台注册抖音商家“小马清真牛肉”网店内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三无”食品炭烤牛肉干巴。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盛银河、邵学俊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其包装好待售的预包装炭烤牛肉干巴2袋,经查包装袋上无任何文字说明,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入网的抖音平台“小马清真牛肉”店面显示的界面现场进行了拍照。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本局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4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盛银河、邵学俊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其包装好待售的预包装炭烤牛肉干巴2袋,经查包装袋上无任何文字说明,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入网的抖音平台“小马清真牛肉”店面显示的界面现场进行了拍照。据当事人的经营者苏体梅陈述,当事人于2022年8月在抖音平台注册了抖音商家“小马清真牛肉”,并且通过平台在其注册的抖音商家上销售自制的无标签炭烤牛肉干巴。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11月2日检查时,当事人在抖音商家销售了3斤自制的无标签炭烤牛肉干巴,每市斤销售价是150元,经营额共计450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和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从事网络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况;
2. 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3.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抖音平台抖音商家店名及交易数据手机截图4张;
4.消费者在抖音商家“小马清真牛肉”交易及售后的截图4张;
5.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网络抖音平台上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情况;
6.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苏体梅的身份信息;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12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西罚告〔2022〕 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苏体梅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协助调查取证,违法时间较短,且积极自查整改主动删除图片、下架产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标签的炭烤牛肉干巴2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