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29号 保山市隆阳区赵国良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12.27

索引号
01525702-8-/2022-1231028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12-3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129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赵国良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百货零售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卷烟零售;酒水、饮料零售。                    

经营者:赵国良

联系电话:1577032*****     其他联系方式:


202292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茂、王贵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以下过期食品:欧亚纯牛奶一件,云南欧亚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1118日,保质期6个月,24瓶,每瓶净含量250g。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92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311日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办理了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202292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茂、王贵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摆放有云南欧亚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亚纯牛奶一件(24/件,净含量250g/瓶),生产日期2021118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的经营者赵国良陈述,当事人于20211210日从保山市永昌商贸园以40/件的价格购进5件欧亚纯牛奶,进货金额共计200元。2022110日,当事人以45/件的价格在销售了2件,25日以45/件的价格销售了2件。按当事人的经营者赵国良的陈述核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5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9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

2.20229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

3.20229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计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相关情况;

4.20229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云南省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信息;

5.2022921日,当事人赵国良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12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辛罚告〔20226《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你店经营者赵国良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你店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你店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欧亚纯牛奶1件;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