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24号 隆阳区张存芹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12.29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123102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2-3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124号
当事人:隆阳区张存芹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隆阳区永盛街道*****
经营范围:百货,食品,饮料,卷烟零售。
经营者:张存芹
联系电话:1528751*****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隆阳区永盛街道*****的当事人商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共两格,共120平米,门头招牌“琦瑞便利店”,一格为入口,另一格玻璃门封闭,入口处设有卷烟零售专柜收银台,收银台前摆放有食品架两架,摆有各种规格的预包装食品“槟榔”待售,其中,由湖南皇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咖啡槟榔”净含量48克,共10袋,其中9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7日,1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9日,保质期为60天,均已超过保质期;由湖南和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产的三种槟榔预包装食品,分别为“慢慢嚼”精致槟榔/槟榔干,净含量16克,生产日期2022年8月25日,共3袋;“叼嘴巴”软槟榔,精制槟榔,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8日,共3袋;“叼嘴巴”软槟榔,精致槟榔,净含量45克,生产日期2022年7月18日,共1袋,上述7袋同生产厂家生产的槟榔,保质期均为60天,查获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店内摆放有食品挂架一连,挂有各种预包装食品,其中,由河南余同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素食北京烤鸭”净含量76克,生产日期2022年4月22日,保质期180天,共2袋,已超过保质期;由徐州馋品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乡巴佬麻辣腿”净含量11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4日共3袋,其中有一袋无“20”字样,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2日核准登记成立。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货架中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由湖南皇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咖啡槟榔”净含量48克,共10袋,其中9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7日,1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9日,保质期为60天;2、由湖南和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产的三种槟榔预包装食品,分别为“慢慢嚼”精致槟榔/槟榔干,净含量16克,生产日期2022年8月25日,共3袋;“叼嘴巴”软槟榔,精制槟榔,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8日,共3袋;“叼嘴巴”软槟榔,精致槟榔,净含量45克,生产日期2022年7月18日,共一袋。上述7袋同生产厂家生产的槟榔,保质期均为60天;3、由河南余同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素食北京烤鸭”净含量76克,生产日期2022年4月22日,保质期180天,共2袋,已超过保质期;4、由徐州馋品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乡巴佬麻辣腿”净含量11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共3袋,其中有一袋无“20”字样,保质期为12个月。据当事人的经营者张存芹陈述,“咖啡槟榔”(净含量48克)是以30元每袋进行销售的,货值金额为300元;“慢慢嚼”精致槟榔/槟榔干(净含量16克)是以6元每袋进行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8元;“叼嘴巴”软槟榔,精制槟榔,(净含量20克)是以15元每袋进行销售的,货值金额为45元;“叼嘴巴”软槟榔,精致槟榔(净含量45克)是以25元每袋进行销售的,货值金额为25元;“素食北京烤鸭”(净含量76克)是以7元每包进行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4元;“乡巴佬麻辣腿”(净含量110克)是以7元每袋进行销售的,货值金额为21元。按当事人的经营者张存芹陈述核算,上述6种食品货值金额共为423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号商铺当事人隆阳区张存芹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
2.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商铺当事人隆阳区张存芹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张存芹提供了隆阳区张存芹百货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情况;
4.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的经营者张存芹提供的张存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张存芹的身份信息;
5.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两页,证明委托代理人张国奇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代理资格;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12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2〕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奇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提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市场经济不景气,经营者因前几年摔伤直至今日都不能自主行走,生活十分困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咖啡槟榔”(净含量48克)10袋、“慢慢嚼”精致槟榔/槟榔干3袋、“叼嘴巴”软槟榔,精制槟榔3袋、“叼嘴巴”软槟榔,精致槟榔(净含量45克)1袋、“素食北京烤鸭”(净含量76克)2袋、“乡巴佬麻辣腿”(净含量110克)3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