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23号 保山市隆阳区爱婴堡婴儿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12.29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123102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2-3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123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爱婴堡婴儿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食品批发
经营者:陈军
联系电话:1376918*****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共3格,250平米,门头招牌为“爱婴堡生活超市”入口为中间格,进门左边摆放有两个冰柜,一个冰柜内有冰棒,冰淇淋等,另一冰柜冰有各种口味的“儿童水饺”从进口左边依次摆有三台饮料冷藏柜,冰有各类饮料,顺墙依次摆放有饮料架一连,预包装食品两连,百货架两连,中间区域摆放有5个食品架,5个百货架,入口右边依次为收银台及烟柜,在收银台上摆放有预包装食品槟榔,其中由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20日,保质期60天,共10袋,已超过保质期;由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保质期60天,共两袋,已超过保质期;由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保质期60天,共10袋,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28日核准登记成立。2022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收银台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由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20日,保质期60天,共10袋;2、由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58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保质期60天,共两袋;3、由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保质期60天,共10袋。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陈军陈述,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为20克)的是以30元每袋进行销售的,货值金额为300元;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为58克)的是以50元每袋进行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00元;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为30克)的是以30元每袋进行销售的,货值金额为300元。按当事人的经营者陈军的陈述核算,上述三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共7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商铺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爱婴堡婴儿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
2.2022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爱婴堡婴儿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的经营者陈军提供了保山市隆阳区爱婴堡婴儿用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情况;
4.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的经营者陈军提供的陈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陈军的身份信息;
5.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的经营者陈军提供了保山市隆阳区爱婴堡婴儿用品店的出入库明细,食品流通销货台账簿两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进销货的事实情况;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12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2〕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陈军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提出因疫情原因市场不景气,家中父亲近期在住院,母亲又患有疾病长久需要人照顾。通过此事,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我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考虑,降低处罚金额,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20克)10袋、“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58克)2袋、“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30克)10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