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11号 隆阳区宽福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12.9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122801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2-2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111号
当事人:隆阳区宽福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经营范围:百货,食品,卷烟,酒;烟花,爆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杨兴福
联系电话:1878750*****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字学振、刘云国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具体为:①贵州老干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干爹油辣椒”,数量:5瓶,净含量:280g,生产日期:2021-1-03,保质期:18个月;②芒市明升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潞江茂盛大米,数量:5袋,净含量:20kg,生产日期:20211118,保质期:6个月,生产许可证号:QS533****20159。以上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大米标签中未标注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7月14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5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在潞江镇*****从事百货及食品销售。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①贵州老干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干爹油辣椒”,数量:5瓶,净含量:280g,生产日期:2021-1-03,保质期:18个月;②芒市明升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潞江茂盛大米,数量:5袋,净含量:20kg,生产日期:20211118,保质期:6个月,生产许可证号:QS53310***159。以上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调查中发现潞江茂盛大米的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为QS53***20159,其真实许可证编号为SC10****0303497,标签中未真实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据当事人的经营者杨兴福陈述,上述涉案的“老干爹油辣椒”进货价格为6元/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货值金额为50元;潞江茂盛大米进货价格为90元/袋,销售价格为100元/袋,货值金额为500元。按当事人的经营者杨兴福的陈述核算,上述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5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进销货单据和台账,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及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
3.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杨兴福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4.2022年7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2年7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6.2022年7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食品经营资格;
7.2022年7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芒市明升米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生产商的市场主体食品经营资格;
8.2022年7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芒市明升米业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生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资格;
9.2022年7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芒市明升米业有限公司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生产商的粮食收购资格。
10.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11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潞罚告〔20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杨兴福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老干爹油辣椒”5瓶,潞江茂盛大米5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