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10号 隆阳区兰雪凤农资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121503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2-1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110号
当事人:隆阳区兰雪凤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批发,农药零售;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经营者:朱晓雨
联系电话:1398756*****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22年1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2年3月14日,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HN20220016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按《2021年云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Q/AQL 19-2021《增效磷肥》、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检验,水分的质量分数不合格,判定该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按照标准,水分的质量分数标准要求为≤15.0%,实测为21.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HN20220016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局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4月20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隆阳区兰雪凤农资经营部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兰雪凤,经营地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批发;农药零售;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2022年1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梅花大道的当事人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2年3月14日,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HN20220016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按《2021年云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Q/AQL 19-2021《增效磷肥》、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检验,水分的质量分数不合格,判定该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按照标准,水分的质量分数标准要求为≤15.0%,实测为21.7%。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在登记机关变更了隆阳区兰雪凤农资经营部的经营者,现经营者变更为朱晓雨;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向云南安宁强力磷化工厂购进了15吨增效磷肥,进货价连运费一起为每吨450元,零售价为每吨640元,由于当事人自己家里种着90亩的甜柿,自用了10吨,销售出去了5吨。由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该批增效磷肥未开具相关的进货和销售的相关单据,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和销售的相关单据,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据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核算,上述增效磷肥货值金额为25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磷肥抽样检验时的相关过程;
2.2022年1月12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抽检时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原件一份共一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原件各一份共一页,证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增效磷肥进行抽样期间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抽样检验须知的内容;
3.2022年3月14日,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HN202200167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按《2021年云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Q/AQL 19-2021《增效磷肥》、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检验,水分的质量分数不合格,判定该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022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HN202200167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共九页,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经营者朱晓雨的丈夫杨延良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收到编号为No:HN202200167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5.2022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隆阳区兰雪凤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三张共两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和检查内容;
6.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兰雪凤向我局提交的隆阳区兰雪凤农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的事实;
7.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兰雪凤向我局提交的朱晓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朱晓雨的身份信息;
8.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兰雪凤向我局提交的兰雪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委托书》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兰雪凤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代理资格;
9.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兰雪凤向我局提交的杨延良、杨发有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共四页,朱晓雨和杨延良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共两页,证明杨发有、朱晓雨和杨延良的亲属关系的事实;
10.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兰雪凤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销售不合格增效磷肥的事实;
11.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11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标罚告〔20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5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