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09号 隆阳区坤瑞农资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2-121503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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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12-1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109


当事人:隆阳区坤瑞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5MA*****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农药(杀虫类、杀菌类、除草类、调节类),化肥零售。

经营者:赵家坤

联系电话:1592501***** 其他联系方式:


20221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你经营部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2314日,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HN20220016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按《2021年云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Q/YSH 08-2021《新型磷肥》、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检验,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总铅不合格,判定该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按照标准,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标准要求为≥16.0%,实测为15.0%。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418日向你经营部送达了编号为NoHN202200166的《检验报告》,你农资经营部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因你经营部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局于202251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经营部于2012420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隆阳区坤瑞农资经营部工商户《营业执照》。20221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你农资经营部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2314日,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HN202200166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按《2021年云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Q/YSH 08-2021《新型磷肥》、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检验,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总铅不合格,判定该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按照标准,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标准要求为≥16.0%,实测为15.0%。据你经营部经营者陈述,你经营部于202112月以每吨680元的价格向夏福生家购进了2吨由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树环牌新型磷肥,并提供了供货商夏福生的营业执照及生产厂家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你经营部在购进这批磷肥后,以每吨700元,每袋3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224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你经营部购进的这批磷肥销售出去了24袋,自用了16袋,这批磷肥的货值金额为1400元。因你经营部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和销售单据,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1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磷肥抽样检验时的相关过程;

2.2022112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抽检时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原件一份共一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原件各一份共一页,证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磷肥进行抽样期间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抽样检验须知的内容;

3.2022314日,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HN202200166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按《2021年云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Q/YSH 08-2021《新型磷肥》、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检验,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总铅不合格,判定该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0224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HN202200166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共九页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的经营者赵家坤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收到编号为NoHN202200166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5.20224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位于保山市板桥镇*****的隆阳区坤瑞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张共两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和检查内容;

6.2022510日,当事人的经营者赵家坤向我局提交的隆阳区坤瑞农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从事农资经营期间办理了相关的资质证照;

7.2022510,当事人的经营者赵家坤向我局提交的赵家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赵家坤本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8.2022512日,当事人的经营者赵家坤向我局提交的供货商隆阳区珠源化肥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供货商办理了相关的资质证照;

9.2022512日,当事人的经营者赵家坤向我局提交的新型磷肥生产产家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新型磷肥的生产产家在生产经营期间办理了相关的资质证照;

10.2022512日,当事人的经营者赵家坤向我局提交的《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新型磷肥企业标准》,证明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这批新型磷肥的相关企业标准;

11.20225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隆阳区坤瑞农资经营部经营者赵家坤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经营不合格磷肥的相关经营情况

12.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11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标罚告〔20221《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