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01号 隆阳区王正林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121502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2-1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101号
当事人:隆阳区王正林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水果零售
经营者:王正林
联系电话:1518757*****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楚雄富民金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香面3包,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2、河南红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鸿洲”素大刀1袋,净含量:122克,生产日期为2021.09.03,保质期6个月;3、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达利园派3袋,净含量500克(20枚),生产日期2021.05.12,保质期六个月。在冷藏柜中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四川达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脉动”6瓶,净含量:6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1.9.27,保质期10个月;2、保山迷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热带风暴”饮料3瓶,净含量:550ml,生产日期为2021.1.11,保质期12个月;3、杭州冠亚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多宝4瓶,净含量:55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1.7.24,保质期12个;4、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和其正”5瓶,净含量:550ml,生产日期2021.07.17,保质期12个月;5、昆明市官渡区金桃源饮料厂生产的“体力能量”,净含量:6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1日的共2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9日的共1瓶,保质期为12个月;6、桂林谋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2瓶,净含量:488ml,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9日,保质期12个月;7、中山市珠江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葡糖糖补水液6瓶,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1年8月2日,保质期12个月;8、河南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橙心如意”6瓶,净含量:48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保质期9个月;9、可口可装瓶商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粒橙”1瓶,净含量:1.25L,生产日期2021.8.13,保质期9个月。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8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8日在核准登记成立。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货架及冷藏柜中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楚雄富民金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香面3包,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2、河南红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鸿洲”素大刀1袋,净含量:122克,生产日期为2021.09.03,保质期6个月;3、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达利园派3袋,净含量500克(20枚),生产日期2021.05.12,保质期六个月;4、四川达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脉动”6瓶,净含量:6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1.9.27,保质期10个月;5、保山迷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热带风暴”饮料3瓶,净含量:550ml,生产日期为2021.1.11,保质期12个月;6、杭州冠亚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多宝4瓶,净含量:55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1.7.24,保质期12个;7、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和其正”5瓶,净含量:550ml,生产日期2021.07.17,保质期12个月;8、昆明市官渡区金桃源饮料厂生产的“体力能量”,净含量:6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1日的共2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9日的共1瓶,保质期为12个月;9、桂林谋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2瓶,净含量:488ml,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9日,保质期12个月;10、中山市珠江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葡糖糖补水液6瓶,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1年8月2日,保质期12个月;11、河南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橙心如意”6瓶,净含量:48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保质期9个月;12、可口可装瓶商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粒橙”1瓶,净含量:1.25L,生产日期2021.8.13,保质期9个月。据当事人的经营者王正林陈述,“达利园派”的销售价格是14元/袋,货值金额为42元;“脉动”的销售价是5元/瓶,货值金额为30元;“热带风暴”的销售价是3元/瓶,货值金额为9元;“加多宝”的销售价是4元/瓶,货值金额为16元;“和其正”的销售价是4元/瓶,货值金额为,20元;“体力能量”的销售价是5元/瓶,货值金额为15元;“益生菌”的销售价是5元/瓶,货值金额为10元;“葡萄糖补水液”的销售价是5元/瓶,货值金额为30元;“橙心如意”的销售价是3元/瓶,货值金额为18元;“麦香面”的销售价是8元/袋,货值金额为24元;“大刀肉”的销售价是4元/袋,货值金额为,4元;“果粒橙”的销售价是8元/瓶,货值金额为8元。按当事人的经营者王正林的陈述核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26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当事人隆阳区王正林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
2.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当事人隆阳区王正林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八页共二十张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当事人隆阳区王正林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并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一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扣留的事实;
4.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隆阳区王正林食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执照》的事实情况;
5.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王正林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11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2〕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王正林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提出因家中父母都已年迈并且都是残疾人,还有两个小孩在读书,家中经济十分困难;通过此事,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我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考虑,降低处罚金额,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派”3袋,,“脉动”6瓶,“热带风暴”3瓶,“加多宝”4瓶,“和其正”5瓶,“体力能量”3瓶,“益生菌”2瓶,“葡萄糖补水液”6瓶,“橙心如意”6瓶,“麦香面”3袋,“大刀肉”1袋,“果粒橙”1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