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99号 隆阳区鲁金才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4)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121502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2-1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99号
当事人:隆阳区鲁金才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
经营范围:内科门诊服务。
经营者:鲁金才
联系电话:1592503*****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段蓉、陈静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药房检查时发现以下药品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的相关票据:1.由澳美丽药生产的10ml小袋的澳特斯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共13小袋;2.由江西水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修正枸橼酸铁銨维b1糖浆10ml,10支/盒,共2盒。因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本局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16日在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B,并于2022年7月1日在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MA6NALR1*****D2112,诊疗科目:内科;有效期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3年4月11日。2022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药房检查时发现由澳美丽药生产的10ml小袋的澳特斯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共13小袋;由江西水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修正枸橼酸铁銨维b1糖浆10ml,10支/盒,共2盒,上述药品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的相关票据。据当事人经营者鲁金才陈述,澳特斯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是一个叫廖良辉的业务员送给当事人的,市场销售价是3元/袋;修正枸橼酸铁銨维b1糖浆是龙沁堂的业务员送给当事人的,共2盒,没有销售过,市场销售价是25元/盒。按当事人的经营者鲁金才的陈述核算,澳美丽药生产的10ml小袋的澳特斯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货值金额为39元;江西水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修正枸橼酸铁銨维b1糖浆货值金额为50元;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89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有效的购销单据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故实际违法所得和药品来源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的隆阳区鲁金才诊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的相关违法情况;
2.2022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的隆阳区鲁金才诊所实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张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鲁金才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相关经过和具体违法事实;
4.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鲁金才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鲁金才本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5.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鲁金才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合法资质;
6. 2022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的隆阳区鲁金才诊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一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11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2〕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一份,提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好多病都不能接诊,诊所绩效也不好,经济压力很大,希望执法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和困难对其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由澳美丽药生产的10ml小袋的澳特斯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共13小袋,由江西水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修正枸橼酸铁銨维b1糖浆共2盒;
2.并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