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96号 隆阳区李德东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121501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2-1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96号
当事人:隆阳区李德东冷冻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辛街*****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零售;盐及调味品零售;饮料零售;卷烟零售;酒零售;水产品零售;百货零售。
经营者:李德东
联系电话:1808759*****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22年 8月15日16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隆阳区芒辛傣味苑餐饮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店有三种过期食品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具体为:1、四川省成都红灯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6月7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7袋;2、四川省成都红灯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8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2袋;3、四川省成都红灯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6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袋。以上过期食品是当事人于8月15日15时50分送到该饭馆之后就走了,当时该饭馆负责人张红艳正在吃饭,还未对该食品进行查验。张红艳联系了当事人的负责人李德东,李德东在16时51分到现场认可是当事人送的货。17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李德东陪同下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该产品。因当事人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8月15日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8月1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28日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2021年3月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保山市隆阳区辛街社区村民委员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2年 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隆阳区芒辛傣味苑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有三种过期食品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具体为:1、四川省成都红灯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6月7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7袋;2、四川省成都红灯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8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2袋;3、四川省成都红灯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6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袋。据当事人的经营者李德东陈述,2020年10月5日当事人向保山市佳银贸有限公司购进一件(20袋)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其中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7日的7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的12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的1袋,进货价为每袋16.7元,共计334元。2022年 8月15日16时00分,当事人将该件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20袋)销售给隆阳区芒辛傣味苑餐饮店,销售价格为17元/袋。按当事人的经营者李德东的陈述核算,上述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为340元。因当事人仅提供了销售票据,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单据和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15日16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计3页,现场照片8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隆阳区芒辛傣味苑餐饮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有三种过期食品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的情况;
2.2022年8月15日16时51分,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计2页,证明隆阳区李德东冷冻食品经营部负责人李德东到现场,认可是他们送的货;
3.2022年8月15日17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计2页,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隆阳区李德东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店铺内未发现有以上三种过期食品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
4.2022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红艳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隆阳区李德东冷冻食品经营部于8月15日16时00分销售给张红艳饭馆食品的相关情况;
5.2022年8月16日对当事人李德东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隆阳区李德东冷冻食品经营部于8月15日16时00分销售给张红艳饭馆食品的相关情况,当事人认可;
6.2022年8月16日张红艳提供自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张红艳的身份信息和合法经营主体信息;
7.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李德东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合法经营主体信息;
8、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李德东提供了《送货单》NO1548981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8月15日销售给隆阳区芒辛傣味苑饭馆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一件(20包)情况属实;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11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辛罚告〔202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处罚减免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灯笼老火锅底料牛油20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