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92号 隆阳区永达粮制品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活动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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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2-1215014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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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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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2-1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92


当事人:隆阳区永达粮制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挂面,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分装)],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吴正赢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530502*****

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类别编号:0103,类别名称:挂面,品种明细:1.普通挂面2.花色挂面)

联系电话:1509422*****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田建飞,男,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联系电话:1588750*****,系隆阳区永达粮制品加工厂厂长。

20227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其在包装间内厂房有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豌豆粉的分装,现场检查时有347袋豌豆粉已分装尚未封口,另有18包(50小袋一包)的豌豆粉共计1247袋,摆放在该包装间,该豌豆粉的外包装上印有产品名称:豌豆粉,外包装印有隆阳区田青豌豆经营部字样,生产者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产品标准号:GB2712-2014,登记证编号:YNXZF05021*****,净含量:400克;另又在包装间旁的房屋内发现包装袋两袋(15000个包装每袋),共计30000个,其外包装上标有特制小粉,隆阳区永达粮制品加工厂出品,执行标准:GB/T8885,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青莲村百忍屯等信息,未见标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在面条成品间内发现使用上述包装袋包装好的的小粉68袋。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活动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我局于当日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于202272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04726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在板桥镇*****从事挂面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经营范围:挂面,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分装)﹞,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加工品)(分装)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SC101530502*****,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有效期至20261228日;《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核准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类别编号:0103,类别名称:挂面,品种明细为:1.普通挂面2.花色挂面。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场所内发现加工的1247袋小粉及68袋豌豆粉,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小粉及豌豆粉属于粮食加工品类别,类别编号为:0104,在其他粮食加工品品种明细类别内;而当事人所持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食品类别为:粮食加工品,类别编号为:0103,类别名称:挂面,品种明细为:1.普通挂面2.花色挂面。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小粉及备用的包装袋外包装上未见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

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田建飞陈述,标注隆阳区田青豌豆经营部字样的豌豆粉,系委托代理人的伯父所有,因隆阳区田青豌豆经营部加工场所门口修路,车辆通行不便,故暂时在当事人加工场所内进行生产;因家中老人不舍丢弃已做好的未标注生产许可证信息的包装袋,故在办理的生产许可未核准生产小粉的情况下,当事人继续生产小粉并使用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袋。当事人于2022714日开始生产豌豆粉,共生产1247袋,已全部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成本是每袋2.5元,销售价格为每袋3元,未销售;特制小粉从202112月至今一共生产了20件(80/每件)成本为每袋0.9元,售价每袋1元,68袋被我局查获,已售出1532袋。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核算,豌豆粉货值金额为3117.5元,特制小粉货值金额为1532元。因当事人未提供销售单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715日我局执法人员该厂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27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2715日由被委托人田建飞授权委托书一份共2页,证明该厂法定代表人吴正赢授权委托厂长田建飞的事实。

4.2022718日由被委托人田建飞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厂的市场主体资格。

5.2022718日由被委托人田建飞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证明该厂有生产普通挂面及花色挂面的主体资格。

6.2022718日由被委托人田建飞提供的负责人吴正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7.2022718日由被委托人田建飞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8.20227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被委托人田建飞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5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豌豆粉及特制小粉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10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罚告〔20227《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及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希望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豌豆粉1247袋;

没收特制小粉68

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

2.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特制小粉包装袋30000只。

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3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