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86号 隆阳区七二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2-1215008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12-1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86


当事人:隆阳区七二零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渡乡*****

经营范围:百货、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乳粉)、卷烟、文具用品、家用电器、生鲜、化妆品、烟花爆竹零售;代办中国移动(保山分公司)业务。

经营者:何廖会

联系电话:135295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7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市隆阳区瓦渡乡*****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食品销售货架上摆放着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具体为:1.蒙牛未来星牛奶,规格:125ml/包,生产厂商: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013,保质期:8个月,数量:1箱;2.白家陈记酸辣味花甲粉,生产厂商: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808,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粉饼+配料97克,粉饼60g/克,数量:2桶;3.阿宽红油面皮,生产厂商: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806,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面饼+配料105克,面饼75克,数量:3桶;4.柳州螺霸王螺蛳粉,生产厂商:广西螺霸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1/17,保质期:180天,净含量:135克,数量:7桶;5.万利来黄桃鲜果罐头,净含量:425g/克,生产厂商:临沂市京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58日,保质期:24个月,数量:2桶。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2720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48日核准登记成立,先后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7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食品销售货架上摆放着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具体为:1.蒙牛未来星牛奶,规格:125ml/包,生产厂商: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013,保质期:8个月,数量:1箱。2.白家陈记酸辣味花甲粉,生产厂商: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808,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粉饼+配料97克,粉饼60g/克,数量:2桶;3.阿宽红油面皮,生产厂商: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806,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面饼+配料105克,面饼75克,数量:3桶;4.柳州螺霸王螺蛳粉,生产厂商:广西螺霸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1/17,保质期:180天,净含量:135克,数量:7桶;5.万利来黄桃鲜果罐头,净含量:425g/克,生产厂商:临沂市京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58日,保质期:24个月,数量:2桶。据当事人的经营者何廖会陈述,上述食品都是从保山食品配送公司和隆阳区永昌商贸园购进,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过。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销价分别是:1.蒙牛未来星牛奶每箱进价是28.5/箱,销售价是30/箱;2.酸辣味花甲粉进价是6.5/,销售价格是7/;3.红油面皮进价是2.85/桶,销售价格是3/桶;4.螺霸王进价是9.5/桶,销售价10/桶;5.黄桃罐头进货价是9.5/罐,销售价是10/罐。按当事人的经营者何廖会的陈述核算,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为143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进销货单据和台账,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7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情况;       2.20227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照片18张,证明 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20227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并开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一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扣留的事实;                                    

4.20228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违法事实;                                

5.202281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202281日,当事人的经营者何廖会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何廖会的身份信息;

7.20228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顾德斌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一页,证明委托代理人顾德斌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代理资格;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10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西罚告〔20226《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提出申请并陈述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认真对食品销售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的条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理。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蒙牛未来星1箱、白家陈记酸辣味花甲粉2桶、阿宽红油面皮3桶、柳州螺霸王螺蛳粉7桶、万利来黄桃鲜果罐头2桶;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