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76号 保山联大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案(1)(1)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1018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0-1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76号
当事人:保山联大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范围:医疗服务;药品零售;医疗美容服务;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非急救转运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检验检测服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消毒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院管理;诊所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MA6NNMLY6530502*****
法定代表人:骆中辉
身份证号码:4311281988*****
主要负责人:段成进
联系电话:1878750*****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段成进,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72岁,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党员,工作单位:保山联大医院有限公司,职务:主要负责人,住址: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联系电话:1878750*****。
2022年6月28日15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李文斌、范晓军等人出示执法检查证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段成进在现场陪同检查,并提供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与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段成进现场核实当事人在市场上发放的广告宣传册内容,当事人发放的广告宣传册封面印有“保山联大医院”字样,该广告宣传册共有20页,广告宣传册内印有当事人对男性诊疗的相关内容,以及其他诊疗项目和医疗器械设备的宣传。当事人发放的广告宣传册第4页有描写男女性爱的语言和描绘男女性爱的图画6幅,其中第2幅图画中描绘男女性爱的图画下方标注有“身心分离的做爱······身在床上······心在远方······”露骨字语,第16至17页标注有“为什么女生第一次后会更想要?”描述性爱的字语,第17页附有描绘男女性爱的图画,当事人发放的广告宣传册内所有字语和图画均为彩色。现场,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我执法人员核实的广告宣传册内容予以认同。因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本局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02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并于2022年01月21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成进陈述,当事人在2022年4月正式开业运营,在未开业前,当事人为了宣传在医疗服务方面的男性诊疗内容,于2022年2月聘用了一名叫黄文贤的临时工在保山市昌宁县为当事人开展广告宣传,并一次性核定给了黄文贤2000元广告宣传费,当事人的临时工黄文贤收到2000元广告宣传费后,在昌宁县通过一家不知名的广告制作商策划制作了1000册宣传当事人诊疗服务内容的广告宣传册,制作的广告宣传册每册共20页,当事人在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情况下由临时工黄文贤开始在昌宁县雇用他人发放制作好的广告宣传册。当事人在昌宁县发放的广告宣传册经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核实,广告宣传册中涉及男性诊疗内容的宣传含有淫秽、色情的彩色图画和文字、语言等描述内容,其中广告宣传册中第4页有描写男女性爱的语言和描绘男女性爱的图画6幅,第2幅描绘男女性爱的图画下方标注有“身心分离的做爱······身在床上······心在远方······”露骨字语;第6页至第7页把古诗词引用为“春花秋月何时了,床上你能爽几秒”淫秽、色情、低俗的性爱描述语言;第16至17页标注有“为什么女生第一次后会更想要?”描述性爱的字语,第17页附有描绘男女性爱的图画。截止2022年6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陈述在保山市昌宁县共发放以上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宣传册800册,剩余200册已自行销毁,因发放广告宣传册时当事人尚未正式开业,当事人的财务工作未正常运作,现临时工黄文贤已离开公司,制作广告宣传册时未签订相关广告制作合同和协议,也未开具相关制作广告费用的凭证和发票,故广告费用无法准确核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28日,我局商广股收集的当事人保山联大医院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布的广告宣传册一册共20页,证明该案件的来源,以及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册相关内容;
2.2022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现场核实当事人在市场上发布的广告宣传册相关内容的事实;
3.2022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张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3.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成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共1页,证明段成进受当事人的委托有权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事宜的证明依据;
4.2022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成进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在保山市昌宁县发布广告宣传册的相关情况和违法事实;
5.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成进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骆中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骆中辉的相关身份信息;
6.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成进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段成进本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7.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成进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合法资质;
8.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成进提供的供货商隆阳区杨宽桥食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供货商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合法资质;
9.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成进提供的当事人于2022年2月7日经审查的“(保)医广〔2022〕第02-07-006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2022年2月7日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
10.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成进提供的当《保山联大医院关于医疗广告的整改报告》原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事实;
11.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成进提供的当事人《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过程中制作广告的相关情况说明;
12.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9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罚告〔202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保山联大医院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保山联大医院关于医疗广告的整改报告》原件各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了整改,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