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75 号 刘宇光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及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1018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0-1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75号
当事人:刘宇光
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联系电话:1821301*****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22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与区文旅局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蒲缥温泉度假区酒店*****和吸烟区两处有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正在介绍床上用品,检查现场由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耿凤慧全程陪同,其无法提供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其介绍的名为“张仲景百草被”的产品共22袋,其产品介绍书上有“张仲景、中医理疗、闻香治病”等字样。因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准备在保山成立一家销售床上用品的公司,因公司初创,场地未确定,因此未办理营业执照,先聘请了两个工作人员到蒲缥温泉度假区酒店做活动进行市场调研,并和蒲缥温泉度假区酒店(保山驿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用场地进行宣传推广,场地租用费用为2000元。期间,当事人和保山本地广场舞团合作,由当事人免费提供场地给广场舞团进行唱歌跳舞培训,并在蒲缥温泉度假区酒店免费泡澡,提供一顿中午饭,以此种方式进行床上用品的宣传销售。2022年6月7日、6月10日和6月18日你共做了三次宣传活动,累计销售了2单床上用品(每单含蚕丝被2套、四件套1套、“张仲景百草被”1套),其中“张仲景百草被”的产品介绍书上有“张仲景、中医理疗、每日闻香睡 长寿活百岁、内病外治、一到两年药效仍在、闻香治病”等字样。当事人售出的2单床上用品每单560元,销售收入共1120元,成本960元,违法所得160元。上述宣传活动共产生了5975元的接待费用,因当事人的接待费用与广告行为无直接关系,故不计入广告费用,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场地租用费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18日,我执法人员对蒲缥温泉度假区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2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共3页,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3.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工作人员耿凤慧接受询问调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2022年6月20日,负责人刘宇光接受询问调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刘宇光涉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事实。
4.2022年6月20日,耿凤慧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宇光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5.2022年6月20日,刘宇光提供的南通丝伦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报告1份共4页,发货清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床上用品的来源。
6.2022年6月20日,刘宇光提供的床上用品销售收据两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情况。
7.2022年6月20日,刘宇光提供的由蒲缥温泉度假区开具的消费出品单3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接待的费用情况。
8.2022年6月20日,刘宇光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微信支付记录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宣传产生的场地费用情况。
9.“张仲景百草被”的产品介绍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事实。
2022年9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蒲罚告〔202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发现的问题主动进行了整改,且进行了相关的索证索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1000元;
2.对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
上述罚没合计416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