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69号 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1018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0-1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69 号
当事人: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6 *****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加工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食品、茶叶、水饮料、百货的批发、零售;豆类种植与销售。
法定代表人:陈蔺
联系电话:1388781*****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22年5月11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瑞丽市盛客汇超市销售的由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爷豆(规格250克/袋,生产日期2022-03-20)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6月6日,由德宏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编号为:NOSC20220026《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酸价(以脂肪计)标准指标:≤3,实测值6.8)。根据抽检人员2022年5月11日在瑞丽市盛客汇超市进行现场抽检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显示,抽检的这批老爷豆为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份《检验报告》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7月1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3月14日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并于2017年12月8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开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2022年3月20日,当事人生产了1件250克老爷豆,共计50袋,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将该件老爷豆销售给瑞丽市财富广场盛客汇超市,销售价格175元。2022年6月6日,德宏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该件老爷豆的编号为:NOSC20220026《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酸价(以脂肪计)标准指标:≤3,实测值6.8)。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7月4日在瑞丽市财富广场盛客汇超市粘贴召回公告,但至今未召回到产品。经核算,该批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75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4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股线索交办通知1份共17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德宏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相关情况。
2.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计3页,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给当事人一份由德宏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编号为:NOSC20220026的《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1页。证明德宏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及送达情况。
4.2022年7月11日对当事人陈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的相关情况;
5.2022年7月11日当事人陈蔺提供自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合法经营主体信息。
6.2022年7月11日当事人陈蔺提供了投料(配料)记录表、产品销售记录表、云南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调拨单复印件各一份及召回公告2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召回义务,如实说明其生产食品情况。
2022年9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辛罚告〔20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和本法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履行了召回义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