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66号 隆阳区佳源鑫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2-092301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09-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66


当事人:隆阳区佳源鑫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

经营范围:百货、食品、卷烟、蔬菜、水果、肉制品、化妆品零售

经营者:杨磊

联系电话:1376904*****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7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隆阳区佳源鑫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超市内设有卷烟专柜1个,冷藏柜4个,冷藏柜有饮料,矿泉水等食品;冰柜2个,一个冰柜有虾丸等食品,另一个冰柜有冰淇淋等食品;摆放柜规格为90cm150cm的货架25组,其中17组摆放有各类预包装食品,4组摆放有日用百货,另4组摆放有散装食品;散称柜40格,其中有4格装有“添添好爱美国青豌豆”共计34市斤,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11001,有效期9个月,已超出有效期,其余散称柜摆放有各类果冻等食品。现场当事人经营者杨磊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0128日在登记机关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10308日办理了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2530502MA*****。据当事人负责人陈述,当事人于20221月份以每市斤6.5元的价格购进了50斤名为“添添好爱美国青豌豆”,进货金额共计325元;销售价为8元每市斤,共销售了16斤。经核算,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添添好爱美国青豌豆”货值金额为272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7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王海社区老满地当事人隆阳区佳源鑫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

2.20227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当事人隆阳区佳源鑫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27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当事人隆阳区佳源鑫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并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一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扣留的事实;

4.2022712日,当事人隆阳区佳源鑫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情况;

5.202271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树梅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一页,证明委托代理人杨磊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代理资格;

6.202271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树梅提供的隆阳区好达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供货商办理了相关资质证照的事实;

7.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28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2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间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超市用于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添添好爱美国青豌豆”共计34市斤。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