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65号 保山市隆阳区云磊快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092301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9-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65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云磊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经营范围:快餐服务;冷饮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卷烟零售;日用百货零售;果蔬销售;餐饮服务;
经营者:董云磊
联系电话:136194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保山市隆阳区云磊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招牌为云磊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共两层,约120平方米,一楼销售烟酒,饮料,牛奶等各类预包装食品,和儿童玩具;二楼销售棉被,等各类生活用品。在一楼销售区摆放有槟榔预包装食品的货架上,发现“醉有味”槟榔22克装1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8日”,保质期60天,已超过保质期;“醉有味(醉有味槟榔)”35克装2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13日”,保质期60天,已超过保质期;“醉有味(精致槟榔)”48克装7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13日”,保质期60天,已超出保质期。现场当事人的经营者董云磊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7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5日在登记机关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1年4月16日办理了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3050201*****。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保山向日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每袋8元的价格购进了8袋名为规格为22克的“醉有味槟榔”,进货金额为64元;以每袋16元的价格购进了9袋规格为35克的“醉有味(醉有味槟榔)”进货金额为144元; 以每袋26元的价格购进了9袋规格为48克的“醉有味(精致槟榔)”进货金额为234元。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13日查获的规格为22克“醉有味槟榔”销售价为每袋8元;规格为35克的“醉有味(醉有味槟榔)”销售价为每袋16元;规格为48克的7“醉有味(精致槟榔)”销售价为每袋26元。经核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槟榔货值金额共计222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销售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隆阳区云磊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一页,《日常检查记录表》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
2.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隆阳区云磊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隆阳区云磊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并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一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扣留的事实;
4.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的经营者董云磊提供的隆阳区云磊快餐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情况;
5.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的经营者董云磊提供的董云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董云磊的身份信息;
6.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的经营者董云磊提供的《向日葵供应链销售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向保山向日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购进名为“醉有味槟榔”和“醉有味(醉有味槟榔)”的“醉有味(精致槟榔)”的事实情况;
7.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的经营者董云磊提供的保山向日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供货商办理了相关资质证照的事实;
8.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2年8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2〕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间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规格为22克的“醉有味槟榔”1袋;规格为35克的“醉有味(醉有味槟榔)”2袋,规格为48克的“醉有味(精致槟榔)”7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