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64号 保山汇民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0923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9-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64号
当事人:保山汇民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3050201*****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范围:商业综合体管理,企业管理咨询(1、不含证券、期货、保险、担保等涉及专项行政许可的项目;2、不得从事融资、集资、代理理财及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市场管理,专业停车场,策划创意,会议、展览,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专业设计,小吃,快餐,包装的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卷烟零售;互联网零售(不含弩及危险化学品);日用品,百货,果品,农产品,蔬菜,食品,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纺织品及针织品,化妆品,服装,鞋帽,钟表,箱、包,文具、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弩),建材(不含金属类材料),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文物、人民币除外),办公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汽车零配件、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通信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医疗用品及器械(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专门为超市、连锁店、加盟店提供配送的活动;设计、制作(不含金属类广告牌)、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电气安装(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法定代表人:廖觉富
联系电话:1350875***** 其他联系方式:无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性别:女,民族:傣族,年龄:42岁,文化程度:中专,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工作单位:保山汇民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务:超市经理,联系电话:1350875*****。
2022年5月24日10时20分至11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李文斌、范晓军出示执法检查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300平方米,门头招牌标注有“汇民超市”字样,经营场所内设有销售商品的相关货架货柜,货架货柜上有各类,经营场所内的工作人员正在开展经营活动。我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区域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细辣子面”10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烧辣子面”6袋,生产日期2021年5月1日,保质期12个月;“砂仁包”19袋,生产日期2021年5月1日,保质期12个月;“青花椒粒”4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白胡椒粉”8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白胡椒粒”12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散草果粉”12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干兰片”2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白细粉丝”20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海带皮”29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腐竹”10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以上产品均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行为,本局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19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并于2021年4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隆阳区兰城街道*****开展超市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当事人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自行包装称重销售的食品每个月处在正常销售和购进当中,因工作人员管理不当,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当事人食用农产品区域自行包装称重销售的11个种类食品在已销售完的情况下未更换食品标签导致新上架的食品生产日期与标签内容不相符,其中2个种类食品名称与标签内容不相符,“砂仁包”和“海带片”因为没有更换标签,实际产品为“砂仁粉”和“海带丝”;同时,当事人提供了部分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超市《商品销售排行》记录和购货《验收入库单》记录。但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的有效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当事人经营现场11个种类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4月1日至5月1日期间,保质期为12个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存在,已经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截止2022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违法行为,当事人陈述,现场查获的与标签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细辣子面”10袋共计2.6市斤,每市斤销售价格15元,货值金额39元;“烧辣子面”6袋共计2.5市斤,每市斤销售价格18元,货值金额45元;“砂仁包”19袋共计2.6市斤,每市斤销售价格65元,货值金额169元;“青花椒粒”4袋共计0.4市斤,每市斤销售价格63元,货值金额25.2元;“白胡椒粉”8袋共计1.5市斤,每市斤销售价格38元,货值金额57元;“白胡椒粒”12袋共计2.5市斤,每市斤销售价格35元,货值金额87.5元;“散草果粉”12袋共计1.7市斤,每市斤销售价格35元,货值金额59.5元;“干兰片”2袋共计2.5市斤,每市斤销售价格9元,货值金额22.5元;“白细粉丝”20袋共计10市斤,每市斤销售价格4.5元,货值金额45元;“海带皮”29袋共计8市斤,每市斤销售价格11.5元,货值金额92元;“腐竹”10袋共计3.2市斤,每市斤销售价格13元,货值金额41.6元,以上11个种类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83.3元。因当事人销售的以上11个种类食品未更换食品标签,并且随市场行情变化,进价和售价有所不同,不能准确核对相关数据,当事人已销售的以上11个种类食品数量和获利金额无法准确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汇民超市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汇民超市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经营情况,以及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现场情况;
2.2022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汇民超市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三张共三页,证明当事人汇民超市现场销售的与标签内容不相符的食品外观包装和标签情况;
3.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早玲珑受当事人的委托有权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事宜的证明依据;
4.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在从事超市经营活动中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的相关情况和违法事实;
5.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廖觉富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廖觉富的相关身份信息;
6.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早玲珑本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7.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合法资质;
8.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提供的供货商隆阳区杨宽桥食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供货商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合法资质;
9.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提供的当事人汇民超市2021年4月至8月食用农产品部分《商品销售排行》数据统计表打印件一份共十二页,证明当事人食用农产品每月正常销售的情况;
10.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提供的当事人汇民超市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食用农产品部分《验收入库单》数据统计表打复印件一份共九页,证明当事人食用农产品每月正常购进入库的情况。
2022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罚告〔202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当事人在申请中表达了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态度,同时,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希望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理,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细辣子面”2.6市斤,“烧辣子面”2.5市斤,“砂仁包”2.6市斤,“青花椒粒”0.4市斤,“白胡椒粉”1.5市斤,“白胡椒粒”2.5市斤,“散草果粉”1.7市斤,“干兰片”2.5市斤,“白细粉丝”10市斤,“海带皮”8市斤,“腐竹”3.2市斤;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