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57号 保山市百江气体有限公司石油液化气充装站未按规定充装气瓶案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0923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9-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57号
当事人:保山市百江气体有限公司石油液化气充装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油液化气,燃气燃烧器具及辅助材料销售;石油液化气充装;广告代理,保险代理的服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招文
联系电话:1818365*****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22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万建华、白雪飞、李飞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保山市百江气体有限公司石油液化气充装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充装操作台上发现有以下两种型号的液化气瓶:1、型号为:ysp-15,瓶号:1610260,4795613(使用年限2020年12月,有效期限为2025年4月)、230593、0070261、19861993等已充装好饱瓶71只,待充装液化气瓶11只;2、型号为ysp-5,瓶号:0050658、040060686、061021等11只气瓶,均为空瓶,待充装;上述气瓶共计93只。该充装站充装人员李德福,张荣道、梅明光正在充装液化气瓶,但工作人员在进行气瓶充装前未对待充装气瓶进行检查并记录,且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张荣道未持气瓶充装工作证上岗操作。因保山市百江气体有限公司石油液化气充装站涉嫌未按规定充装气瓶,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保山市百江气体有限公司石油液化气充装站于2020年6月8日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新街乡*****,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石油液化气,燃气燃烧器具及辅助材料销售;石油液化气充装;广告代理,保险代理的服务。据当事人负责人林招文陈述,因保山市中心城市规划调整,保山城投百川燃气有限公司被列入隆阳区搬迁对象,由于项目用地无法正常审批,保山市城投百川燃气有限公司的充装许可证无法通过评审,再加上施甸百川燃气有限公司在施甸县城内的门市部气源紧张,就请当事人应急充装,于2022年4月26日将上述待充装气瓶送至保山市百江气体有限公司石油液化气充装站进行充装。当事人在对这批气瓶进行充装时,只是对气瓶的合格性进行检查,因为当事人内部管理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对其检查情况建立台账进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新街乡*****的保山市百江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石油液化气,燃气燃烧器具及辅助材料销售;石油液化气充装;广告代理,保险代理的服务经营场所正在充装气瓶的现场情况;
2、2022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新街乡*****的保山市百江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充装气瓶的情况;
3、2022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新街乡*****的保山市百江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张共两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石油液化气,燃气燃烧器具及辅助材料销售;石油液化气充装;广告代理,保险代理的服务经营场所的现场环境;
4、2022年5月5日,当事人的负责人林招文向我局提供的《关于保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提出保山百江大官市充装站存在问题的专项报告》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事实情况;
5、2022年5月9日,当事人的负责人林招文提供的保山市百江气体有限公司石油液化气充装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事实;
6、2022年5月9日,当事人的负责人林招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林招文的身份信息;
7、2022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林招文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4月26日进行气瓶充装前未对其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违法事实;
8、2022年5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并提出减轻处罚的相关理由。
2022年8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特罚告〔20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办案期间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