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56号 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2-0923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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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09-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56


当事人: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焰火、鞭炮零售。

法定代表人:张国玉

联系电话:1398750*****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1128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工作人员陈石、李海涛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一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72号)安排和要求,到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出示执法证后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抽样,现场检查和抽检全程由当事人负责人谢艳红陪同。

2022317日,我局接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CYH2021-11-204的《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合格,依据《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根据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部件(引燃时间)标准时间要求为5s8s;单筒(发)最大允许总药量≤5g(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允许正误差10%);最大允许总药量≤125g(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允许正误差5%)。但上述《检验报告》中检测结果分别为:部件(引燃时间)11s11s10s;单筒(发)总药量7g;最大允许总药量179g

20223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至当事人,并告知了当事人检验结果及救济途径。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我局于202242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91122日注册登记,在九龙路*****从事焰火、鞭炮零售。202043日迁址至永昌兰苑*****20211221日迁址至人民路*****2022429日变更经营地址到汉庄镇*****经营至今。经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郭佑胜得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好运花烟花是20211017从湖南省浏阳市一家供货商处进购得来,该批次烟花每个25发,每件共有16个,当事人共购进了40件,进货价为120/件,销售价为176/件。截止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该批次好运花烟花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烟花是销售给市场上的零散客户,现已无法召回。按抽检人员抽检时购买的价格7.5/个核算,该批次好运花烟花的货值金额为4800元,违法所得2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128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工作人员陈石、李海涛对当事人的好运花烟花进行抽检时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原件1份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原件1份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原件1份共4页,《销货清单》原件1份共1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1份共8页,证明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好运花烟花依法进行抽检的事实以及抽检时现场的情况;

2.2022110日,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CYH2021-11-204的《检验报告》原件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好运花烟花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3.20223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制作的《送达回证》原件1份共1页,编号为NO:(SCYH202111204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1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并告知其检验结果及救济途径的事实;

4.20223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5.2022615日,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郭佑胜提供的《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人张国玉、代理人郭佑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委托郭佑胜办理相关事宜的事实及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6.20226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郭佑胜依法进行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7.2022615日,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郭佑胜提供的《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共1页,《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好运花烟花的销售价和数量。

20228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213《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40元;

2.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8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04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