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52号 隆阳区元泰五金经营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0905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9-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处罚〔2022〕52号
当事人:隆阳区元泰五金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住所: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五金、机电设备批发、零售
经营者:郑蕊
联系电话:1528717*****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陈合东,男,汉族,38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联系电话:1338875*****,系当事人经营者郑蕊配偶。
2022年3月1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实战教学培训,到位于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永昌路92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弘逸线缆产品涉嫌质量不合格,执法人员遂对涉嫌不合格的线缆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从上述线缆中抽取了6个规格的样品送检,并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3月22日,经委托机构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SCLG1202200225、NO.SCLG1202200226、NO.SCLG1202200227、NO.SCLG1202200229、NO.SCLG1202200230的《检验报告》均显示:“样本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耐擦性、导体电阻(20℃)、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中间值、绝缘老化后断裂伸长率-中间值、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最大变化率、绝缘热延伸载荷下伸长率-中间值、护套老化后断裂伸长率最大变化率不符合GB/T 5013.4-2008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编号为NO.SCLG1202200228的《检验报告》均显示:“样本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耐擦性、导体电阻(20℃)、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中间值、绝缘老化后断裂伸长率-中间值、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最大变化率、绝缘热延伸载荷下伸长率-中间值、护套老化后断裂伸长率最大变化率不符合JB/T 8735.2-2016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检验报告》中标志耐擦性、导体电阻(20℃)、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中间值、绝缘老化后断裂伸长率-中间值、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最大变化率、绝缘热延伸载荷下伸长率-中间值、护套老化后断裂伸长率最大变化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详见《检验报告》)2022年3月28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线索移交至我局查办。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6份《检验报告》,并告知了当事人检验结果及救济途径。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工业产品,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7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永昌路92号从事五金、机电设备批发、零售经营活动。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抽取了当事人6个规格的弘逸线缆送检。2022年3月22日,经委托机构出具编号为NO.SCLG1202200225、NO.SCLG1202200226、NO.SCLG1202200227、NO.SCLG1202200228、NO.SCLG1202200229、NO.SCLG1202200230的《检验报告》均显示上述6个规格的弘逸线缆不合格。根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合东陈述内容及提供的《云南弘逸盘龙线缆有限公司销售单》显示,当事人共购进上述6个规格的弘逸线缆明细如下:
1.购进规格为YZ3×4+2㎜2 300/500V电缆300米(按抽样基数计,100米/卷,即3卷),800元/卷,货值金额2400元;
2.购进规格为YZ3×6㎜2 300/500V电缆200米(按抽样基数计,100米/卷,即2卷),750元/卷,货值金额1500元;
3.购进规格为YZ3×2.5㎜2 300/500V电缆700米(按抽样基数计,100米/卷,即7卷),280元/卷,货值金额1960元;
4.购进规格为YZ3×1.5㎜2 300/500V电缆300米(按抽样基数计,100米/卷,即3卷),180元/卷,货值金额540元;
5.购进规格为YZ2×1.5㎜2 300/500V电缆400米(按抽样基数计,100米/卷,即4卷),120元/卷,货值金额480元;
6.购进规格为YZ3×4㎜2 300/500V电缆200米(按抽样基数计,100米/卷,即2卷),450元/卷,货值金额900元;
经核算,当事人上述6个规格不合格电缆的货值金额为7780元。因当事人在购进上述6个规格不合格电缆后还尚未销售,故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彩打件3张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的情况;
2.2022年3月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郑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3.2022年3月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云南弘逸盘龙线缆有限公司销售单》原件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不合格的电缆的购进价格;
4.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电缆进行抽检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原件6份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电缆进行抽检的事实;
5.2022年3月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云南弘逸线缆有限公司产品检验合格证》彩印件6份共6页,证明被我局抽检的当事人的电缆线都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事实;
6.2022年3月21日,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我局的《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2〕1号)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7.2022年3月22日,由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CLG1202200225、NO.SCLG1202200226、NO.SCLG1202200227、NO.SCLG1202200229、NO.SCLG1202200230的《检验报告》各1份共5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缆的事实;
8.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原件1份共1页,《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原件1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9.2022年4月1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当事人经营者郑蕊和陈合东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合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陈合东办理相关事宜及委托代理人陈合东身份信息的情况;
10.2022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合东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2022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合东进行第二次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缆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等事实。
2022年7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行罚告〔202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说明进货来源渠道及如实提供上述不合格电缆线的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抽检不合格的21卷电缆予以没收;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