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47号 隆阳区豪美灯具店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0905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9-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47号
当事人:隆阳区豪美灯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30502600*****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灯具、洁具、墙纸批发、零售。
经营者:黄伟苍
联系电话:1398754*****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3月2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调各县区的执法人员开展照明灯具产品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到位于永昌街道****的当事人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8类共计19盏照明灯具未进行3C强制性认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的规定,照明灯具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我局执法人员遂对上述照明灯具产品采取了扣押(封存)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3月21日,根据《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2〕1号)的安排,将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线索交由我局办理。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4月8日当事人经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设立,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530502600*****。当事人2020年从灯具推销员处购进了8类共计21盏照明灯具在店内销售。购进明细:
1.购进“泰祥”薄透镜方形吸顶灯2个,进货价68元/个,销售价78元/个,未销售;
2.购进“金福世家”圆形吸顶灯1个,进货价150元/个,销售价200元/个,未销售;
3.购进“冠东明珠”圆形吸顶灯5个,进货价138元/个,销售价165元/个,销售了1个;
4.购进“奥尔佳”方形吸顶灯2个,进货价138元/个,销售价165元/个,销售了1个;
5.“博尔美”吸顶灯3个,进货价30元/个,销售价35元/个,未销售;
6.“索科”12W圆形吸顶灯2个,进货价20元/个,销售价25元/个,未销售;
7.“索科”18W圆形吸顶灯3个,进货价25元/个,销售价30元/个,未销售;
8.“索科”24W圆形吸顶灯3个,进货价30元/个,销售价35元/个,未销售。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平台,对当事人销售剩余的8类19盏“泰祥”、“金福世家”、“冠东明珠”、“奥尔佳”、“博尔美”吸顶灯和“索科”圆形吸顶灯的3C认证情况进行了核查。经过查证,上述查获的4类8盏“泰祥”、“金福世家”、“冠东明珠”和“奥尔佳”照明灯具未经过国家3C强制性认证,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认证情况,上述查获的4类11盏“博尔美”、“索科”照明灯具的3C认证证书已经被认证部门注销或撤销。经核算,上述查获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31元,因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账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彩打件65张共65页,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的情况;
2.2022年3月21日,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我局的《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2〕1号)原件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2022年3月24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黄伟苍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共1页,黄伟苍的《居民身份证》1份共1页,《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材料1份共7页,《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山)检验报告》1份共1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经营者身份信息以及相关产品认证、检验情况;
4.2022年3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网络平台对涉案的灯具产品进行3C认证查询的查询情况截图打印件40张共40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泰祥”薄透镜方形吸顶灯、“金福世家”圆形吸顶灯、“奥尔佳”方形吸顶灯、“冠东明珠”圆形吸顶灯未经过3C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博尔美”圆形吸顶灯和“索科”圆形吸顶灯经过3C强制性产品认证,但认证证书已被撤销或注销的事实;
5.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黄伟苍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未经3C认证的灯具产品的事实;
6.2022年4月28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黄伟苍提供的《依法处置退还物品保证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该批未经认证或被认证部门撤销、注销的照明灯具进行处理,不再对外销售的承诺的事实;
7.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2年6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行罚告〔20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没有提出异议,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