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28号 隆阳区丽雪酒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2-0427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04-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28


当事人:隆阳区丽雪酒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酒吧、小吃服务;饮料、矿泉水零售。

经营者:张雪

联系电话:150686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1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板桥镇*****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1)酒吧的橱柜上摆放着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11罐,其上标注有“One TEa Sweetened Beverage Creamer”等信息。当事人工作人员称该食品为“炼乳”,是当作炸馒头的蘸料用的,还有1瓶存放于酒吧的保鲜柜内,已经开封使用;(2)标有“江小白”的高粱酒(生产批号为:202002280,净含量500ml,生产许可证号编号:sc11550011610454,生产厂商为: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瓶盖上二维码编号为:B08511RQ12瓶,其中有2瓶已开封的瓶盖上未见二维码。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12罐标有“One TEa Sweetened Beverage Creamer”的进口预包装食品、12瓶标有“江小白”的高粱酒以及经营场所采取了扣押、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21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从事酒吧、小吃服务;饮料、矿泉水零售。经询问,当事人的经营者张雪称,标有“One TEa Sweetened Beverage Creamer”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向商贸园的一家食品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12罐,购进价是5/罐,该食品不单独出售,是当作油炸小馒头的蘸料用的,因当事人无进货单据,故无法对上游销售商家进行追溯。标有“江小白”的高粱酒是向一个自称是江小白厂家业务推销员的人购买的,购进了12瓶,共花费820元;其中已开封的2瓶酒是当事人经营者张雪的亲戚朋友来玩的时候开封的,因为没有喝完就放在酒柜上了,并没有销售给顾客。截止被我局现场查获时,当事人购进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单独出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单据,故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当事人未销售的1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江小白”的高粱酒标价78/瓶,经核算,违法经营额9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1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1张共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场所环境、设施、相关食品的情况;

2.2022131日,由当事人经营者张雪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营业资质以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3.2022214日,由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产品鉴定证明书》(打假维权部鉴(2022)第2002253号)1份及该公司委托打假人员信息、相关营业资质、商标注册证、承诺书等材料共19页,证明经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江小白”的高粱酒并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事实;

4.20222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张雪依法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202221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当事人酒类商品的菜单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江小白”的高粱酒的标价,以及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的事实;

6.2022218日,由当事人经营者张雪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向我局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3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罚先告〔20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One TEa Sweetened Beverage Creamer12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江小白”高粱酒12瓶;

2.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3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