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7号 隆阳区第一秀场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2-0401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04-0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17


当事人:隆阳区第一秀场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者:周燕伟

住址:四川省彭山县义和乡*****联系电话:1370841*****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翁俊熙,男,汉族,33,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单位及职务:隆阳区第一秀场美发店店长,联系电话:1555995*****

20211027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永昌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处于经营状态。经营场所外部以黑色底板白色字体写有“第一秀场私人发型会所”字样,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

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有以下共计8个批次32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序号

品名

规格

数量(盒)

使用期限

1

普盈丝系列染发膏

80g/

1

20203

2

普盈丝系列染发膏

80g/

2

20216

3

普盈丝系列染发膏

80g/

1

20218

4

普盈丝系列染发膏

80g/

7

202011

5

普盈丝系列染发膏

80g/

1

20211

6

普盈丝系列染发膏

80g/

12

20212

7

普盈丝系列染发膏

80g/

5

20219

8

普盈丝系列染发膏

80g/

3

202010

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计32盒。

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我局于20211027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当事人8个批次32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11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0858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隆阳区兰城街道*****从事理发服务。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翁俊熙陈述,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该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销售价为75/盒,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及使用的相关台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10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拍摄的照片13张共8页,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办理证照、告知权利义务等情况以及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种类、数量的事实;

2.20211027日,当事人经营者周燕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3.202110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复印的当事人进货单据《东盛美发用品(品牌部)销售单》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普盈丝系列染发膏的单价的事实;

4.20211120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翁俊熙提供的《委托书》1份共1页,当事人经营者周燕伟《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翁俊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委托翁俊熙办理相关事宜的事实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5.2021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翁俊熙依法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6.2021123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翁俊熙提供的《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向我局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22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普盈丝系列染膏1盒(使用期限至20203月)、普盈丝系列染膏2盒(使用期限至20216月)、普盈丝系列染膏1盒(使用期限至20218月)、普盈丝系列染膏7盒(使用期限至202011月)、普盈丝系列染膏1盒(使用期限至20211月)、普盈丝系列染膏12盒(使用期限至20212月)、普盈丝系列染膏5盒(使用期限至20219月)、普盈丝系列染膏3盒(使用期限至202010月);

2.并处罚款5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