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0号 云南省保山中等专业学校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2-030301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03-0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10


当事人:云南省保山中等专业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533V0075*****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

法定代表人:褚光  

委托代理人:杨明华,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43岁,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职务:后勤副主任,联系电话:1390875*****

202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在用电梯进行了现场检查,安装于当事人新校区第二食堂内产品编号为KYL181804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日期20191211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12月,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12月委托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产品编号KYL181804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安装,该电梯安装调试完成后,20191211日,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该电梯进行首次检测,并于202016日出具了编号为YBS)-TJD-201912-002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当事人在拿到该电梯的首次检验报告后开始投入使用,主要用于货运。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述,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将该电梯的剩余资料移交给当事人,由于年底工作忙,管理人员就忘记了下次检验日期。截止202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上述特种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云南省保山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第二食堂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张共两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检查内容;

2.202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云南省保山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第二食堂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未对该电梯进行登记注册以及该电梯已超过下次检验日期的情况;

3.202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具了《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共一页,《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一页,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登记注册及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以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

4.2021121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华向我局提交的产品编号YL181804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共七页,编号:YBS)-TJD-201912-0027,证明当事人云南省保山中等专业学校在委托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并调试好该电梯后,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首次检测,并于202016日出具了编号为YBS)-TJD-201912-002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

5.2021121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华向我局提交的云南省保山中等专业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法定代表人褚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云南省保山中等专业学校的主体资格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褚光的身份信息;

6.2021121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华向我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一页,委托代理人杨明华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委托杨明华到我局办理云南省保山中等专业学校涉嫌使用未登记注册及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相关事宜;

7.2021121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华向我局提交的《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拿到该电梯的首次《检验报告》后,委托昆明天健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到我局进行注册登记的事实情况;

8.202112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华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拿到编号为YBS)-TJD-201912-0027的《检验报告》和该电梯的相关材料后未进行注册登记以及202012月及之前未对该电梯进行检验的违法事实;

9.2021123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华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共一页,《减轻处罚申请》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的事实。

20221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22《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华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提出通过此事,已充分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和错误,希望我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进行整改,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