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号 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0303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3-0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隆市监罚〔2022〕1号
当事人: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法定代表人:芮勤
联系电话:1533153*****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凤臣,性别:男,民族:汉,年龄:57岁,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联系电话:1533153*****
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公司进行压力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用的45条公用管道(总长度36.269千米)仍未能按照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于2021年7月份下达的文件时限要求整改到位。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检验的45条燃气管道(长36.269千米),其中有10条(长11.911千米)自建成后未通气使用,另有35条燃气管道(长24.358千米)从2019年到2020年底之间陆续通气使用,投入使用时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2020年4月份市局下发通知并召开开展天然气管道普查登记和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当事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2021年1月份市局下发文件通报了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燃气管道并要求企业担负起相应责任,立即完成整改。2021年6月份,因湖北十堰市“614”事故,我局联合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工信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再次提出包括燃气管道监督检验在内的数条安全隐患,要求当事人限期完成整改。2021年7月份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带队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燃气管道清查工作,并于2021年7月2日对当事人发出《关于再次核对天然气公用管道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当事人立即完成燃气管道清查工作,上报清单,并于2021年7月6日再次下发文件《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天然气公用管道再核对再清查再整治的通知》([2021]-170),要求燃气企业在2021年9月30日以前所有未经安装检验的压力管道完成检验并注册登记。截止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压力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核查,当事人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公用管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4月8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开展天然气管道普查登记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20]-94,证明相关工作部署情况。
2.2021年1月19日,保山市市场监督工管理局关于保山市天然气公用管道专项普查整治情况的通报,证明相关工作部开展情况。
3.2021年6月21日,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应急局到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记录,证明再次提出要求该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情况。
4.2021年7月2日,关于再次核对天然气公用管道有关情况的函,证明要求企业尽快完成清查工作并整改的情况。
5.2021年7月6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天然气公用管道再核对再清查再整治的通知([2021]-170),证明要求企业与9月30前完成所有管道注册登记的情况。
6.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压力管道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2021]-170号文件要求的时限完成整改的事实。
7.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8.2021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达的隆市监特[2021]第3号询问通知书,证明已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和提供材料情况。
9.2021年10月15日,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我执法人员提供委托书1份,证明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已委托张凤臣全权处理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一事。
10.2021年10月15日,张凤臣到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接受询问调查时,我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6页;证明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的事实。
11.2021年10月15日,张凤臣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12.2020年10月15日,张凤臣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芮勤和张凤臣两人的身份信息。
13.2020年9月13日,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免除或从轻处罚的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
14.2020年11月10日,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免除或从轻处罚的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
15.2021年10月22日,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21年10月22日将未检管道到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研究院报检。
2021年12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特罚告〔202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免除或从轻处罚的申请》一份,《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免除或从轻处罚的申请》一份,提出因人员变动,工作交接疏漏,且经营状况较差,加之为保山经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希望我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的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