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200号 保山市隆阳区倾影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123005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200号
名称:保山市隆阳区倾影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正餐服务;茶点式小吃服务;米粉店餐饮服务;冷饮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经营者:马越
联系电话:186875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1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商铺的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店内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经营者,其称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7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在*****商铺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7月28日,当事人经营者马越到我局接受调查,其称述当事人铺面是2021年4月份从上一届租户转租过来的,5月初到7月5日对店铺进行装修,期间请代办机构办理相关的证照,并于6月7日取得了《营业执照》,7月14日就开始营业。因为请了代办机构办理证照,所以自己没有过多关注,以为拿了《营业执照》就可以正常营业,所以才在7月14日开始营业。截止7月17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时,当事人共营业4天,因在试营业阶段,未建账立册,故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马越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环境、设施的情况;
2.2021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马越依法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1年7月28日,由当事人经营者马越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时间2021年7月30日,有效期至2026年7月29日)、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侧面印证了2021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2021年12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听告〔202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在案发后积极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