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92号 隆阳区蓓爱婴儿用品店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123004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92号
当事人:隆阳区蓓爱婴儿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婴儿用品、食品、服装零售。
经营者:崔建军
联系电话:1357752*****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的当事人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婴儿用品、食品、服装零售。但店内的货架上销售着口罩,玻璃窗上也有对外销售口罩的标语。因当事人涉嫌构成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开业经营。2021年7月30日,据当事人经营者崔建军称述,当事人从商贸园和药店购买了15包(共计15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一部分是店内的员工使用,一部分是送给一些来店里购物的老顾客,还有一部分是出售给来医院看病的人,每个口罩售价1元/个。因当事人未建账立册,故案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2张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隆市监九责〔2021〕7-22号)1份共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送达文书的情况;
3.2021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
4.2021年7月3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情况。
2021年11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1〕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