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86号 隆阳区秀军食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123004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86号
当事人:隆阳区秀军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食品零售;饮料及冷饮、茶点式小吃、网上贸易代理(百货零售)服务。
经营者:李秀军
委托代理人:聂月娟,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44岁,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工作单位:隆阳区秀军食品经营部,职务: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872530*****
2021年8月18日,我局板桥所执法人员收到上级下发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任务编号:5305022100014),该文书显示,涉案网址名称为“景兰食品饮料官方旗舰店”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板桥工业园区的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50078*****的《营业执照》1份,许可证编号为120530502*****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7月17日)1份。现场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库内发现有名称为“左旋肉碱蓝山咖啡”的产品,但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未发现“提神、减燃油、消肿、健身、减肥”字样。现场检查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的全程陪同。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得知,该公司2021年1月28日与当事人经营者李秀军签订了1份《网店承包协议》,协议约定:隆阳区秀军食品经营部负责云南景兰热作科技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在“唯品会”平台所开的“景兰食品饮料官方旗舰店”运营推广、详情广告发布、销售、售后等事宜。
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聂月娟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当事人缴纳5万元保证金于2021年4月23日在“唯品会”平台开设“景兰食品饮料官方旗舰店”。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27日向收款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账号:391090100100*****)”分两次支付3000元,共计6000元的充值记录,用于在“唯品会”平台发布页面详情广告,其发布的广告多次宣称其销售的左旋肉碱蓝山咖啡有“提神、减燃油、消肿、健身、减肥”等功效。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0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开展经营活动,并于2020年7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在“唯品会”平台开设的“景兰食品饮料官方旗舰店”,并支付6000元用于在“唯品会”平台发布页面详情广告,其发布的广告多次宣称其销售的左旋肉碱蓝山咖啡有“提神、减燃油、消肿、健身、减肥”等功效。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广告费用为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由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及相关产品进行拍照取证的照片彩打件7张共7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时的相关情况以及该公司的左旋肉碱蓝山咖啡的外包装上没有“提神、减燃油、消肿、健身、减肥”等字样的事实;
2.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在“唯品会”平台中的“景兰食品饮料官方旗舰店”宣称左旋肉碱蓝山咖啡有“提神、减燃油、消肿、健身、减肥”等功效的广告不是该公司发布的事实;
3.2021年8月23日,由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提供的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1年8月23日,由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提供的《网店承包经营协议》的原件1份共4页,证明在“唯品会”平台所开的“景兰食品饮料官方旗舰店”运营推广、详情广告发布、销售、售后等事宜是由隆阳区秀军食品经营部负责的事实;
5.2021年8月25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聂月娟提供的《授权书》原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李秀军委托聂月娟办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6.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聂月娟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7.2021年8月25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聂月娟对《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任务编号:5305022100014)1份共10页进行签名核对,证明本报告所述内容,系当事人网络经营(服务)活动的真实反映,与原始数据一致,当事人已核对并无异议的事实;
8.2021年8月25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聂月娟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情况;
9.2021年8月25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聂月娟提供的当事人首次入驻协议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2021年4月23日缴纳保证金5万元开通“唯品会”平台的事实;
10.2021年8月25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聂月娟提供的当事人20838*****@qq.com的QQ邮箱、收件人为匏匏、收件时间为2021年4月24日(星期六)上午1:40的邮件页面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唯品会”平台店铺开通成功的事实;
11.2021年8月25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聂月娟提供的当事人《唯品会平台广告费用记录》的截屏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27日向收款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账号:391090100*****)分两次支付3000元、共计6000元的充值记录,用于在该平台发布广告的费用的事实。
2021年11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听告〔202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法规,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进行处罚,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4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