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85号 保山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1-123004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85


当事人:保山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法定代表人:张伟

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材(不含金属类材料)销售;公路工程建筑;隧道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场地准备活动;房屋建筑业;人力资源外包,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的服务。


20218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施工现场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5台压力容器(产品编号:09-1-417LG2001717LG2008117LG2008217LG20097)无法提供出厂资料、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登记证。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19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施工现场使用的5台压力容器(产品编号:09-1-417LG2001717LG2008117LG2008217LG20097)仅经当事人内部验收后就投入使用至今,在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厂资料、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登记证。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当天,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施工现场使用的5台压力容器(产品编号:09-1-417LG2001717LG2008117LG2008217LG20097)仍在使用中,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8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侧施工现场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共1页,《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场所及相关设备进行拍照取证的照片打印件6张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20218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股)监特令〔2021〕第4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并要求当事人全面排查所属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事实;

3.202110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伟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4.2021109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11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特告〔20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希望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主动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