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81号 重庆顶通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1-1230038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81


当事人:重庆顶通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

负责人:赵明霞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配送、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

委托代理人:刘春宁, 性别:男, 民族:汉族,年龄:26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联系电话:1898806*****,职务:重庆顶通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保山物流运输点管理员。

2021910日,我局执法人员李茂(执法证号:YBS02658)、刘云国(执法证号:YBS02650)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见《营业执照》,当事人仓库管理员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仓库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21227日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云南省昆明市*****开展经营。2020111日,当事人与保山新力平商贸有限公司租用仓库,于202012月开始在保山物流运输点从事物流、运输及仓储服务。截止被我局立案查处时,当事人在保山物流运输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并以当事人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经核算,当事人在保山物流运输点自202012月至20218月的总收入为598097.48元,总的支出为897187.2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9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陪同下,对当事人在保山物流运输点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3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保山物流运输点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环境、设施的情况;

2.202191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春宇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代理人刘春宁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刘春宁办理相关事宜的事实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3.2021917日,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春宁提供的当事人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营业执照》1份,当事人的负责人赵明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昆明市开展经营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以及负责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4.20219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春宁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保山物流运输点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5.20219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顶通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主管彭亚亮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以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彭亚亮的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在保山物流运输点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6.2021924日,由重庆顶通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主管彭亚亮提供的《租房合同》1份共11页,证明2020111日重庆顶通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租赁保山新力平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在保山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110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罚先告202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在保山物流运输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