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74号 保山市品滇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123003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74号
当事人:保山市品滇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乔晓冬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9年03月08日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范围:农产品,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果品、蔬菜,盐及调味品,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包装的服务;农产品初级工;红糖、冰糖、白砂糖,米、面制品的制造销售;食用植物油加工及销售;中药材种植及销售。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530502*****
联系电话:1398750*****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1年6月21日,我局食品流通股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对我辖区食品标称生产者保山市品滇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名称为透心绿蚕豆(翡翠豆)产品实施的抽检《检验报告》下发给我所,该报告显示,2021年6月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通过流通网购对上海皇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100g/包透心绿蚕豆(翡翠豆)预包装食品实施了抽样检验,样品数量共计40包,该批样品的标称生产者为保山市品滇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日期为2021年04月22日。2021年6月17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抽样商品出具了编号:SC10103210067405JD1《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大肠菌群,CFU/g一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乔晓冬送达了编号:SC10103210067405JD1《检验报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乔晓冬对检验结论无异议。2021年6月23日9时56分,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当事人2021年4月22日生产加工的规格型号100g/包透心绿蚕豆(翡翠豆)预包装食品产品,我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记录。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本局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保山市品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2020年3月6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生产销售,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于2020年6月27日与上海皇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绿蚕豆生产加工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上海皇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加工生产“勐卯生活(翡翠豆)”,上海皇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包材及费用,当事人提供食品原材料、添加剂并代其加工包装,产品结算价为入包前成品价人民币33000元/吨。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乔晓冬陈述,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为上海皇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加工了规格型号100g/包的“勐卯生活”透心绿蚕豆(翡翠豆)预包装食品共计1000袋,每袋销售价格3.3元,货值金额共计3300元。当事人在收到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向上海皇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了产品召回,现该批次产品已在线上销售了274袋,召回了726袋,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已经让经销商上海皇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声明允许消费者进行退换货或者退款,退换货涉及的运费由当事人承担。由于该批次产品在出厂时样品通过了公司的各项自检,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包装和运输上出现了问题,现该批次产品的货款尚未结算,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批次产品未从中获取经营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21日,我局食品流通股下发到我兰城所的编号:SC10103210067405JD1,食品名称透心绿蚕豆(翡翠豆)《检验报告》原件一份,《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一份,以及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的相关打印件共十六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信息的来源和违法内容;
2.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乔晓冬送达编号:SC10103210067405JD1,食品名称透心绿蚕豆(翡翠豆)《检验报告》后,乔晓冬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收到编号:SC10103210067405JD1,食品名称透心绿蚕豆(翡翠豆)《检验报告》的事实依据;
3.2021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大沙河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以及现场检查时的照片打印件五份七张共七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检查内容;
4.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乔晓冬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向上海皇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的召回通知书的具体内容;
5.2021年6月2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乔晓冬提供的《食品加工企业自查报告》原件一份,以及2021年4月22日《生产日报表》、《样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共共四页,证明当事人对生产批次2021年4月22日的产品进行自查的相关内容和信息。
6.2021年6月2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乔晓冬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合法资质;
7.2021年8月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乔晓冬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乔晓冬的个人身份信息;
8.2021年8月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乔晓冬提供的《绿蚕豆生产加工协议》复印件一份共八页,证明上海皇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加工生产“勐卯生活(翡翠豆)”产品的相关协议内容;
9.2021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和依据;
10.2021年8月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乔晓冬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原件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认知和提出减轻处罚的相关理由依据;
11.2021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当事人销毁召回的不合格产品透心绿蚕豆(翡翠豆)时制作的《涉案物品处理记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无害化销毁处理的经过和情况;
12.2021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当事人销毁召回的不合格产品透心绿蚕豆(翡翠豆)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张共三页,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无害化销毁处理的现场情况。
2021年9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罚告〔202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希望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展开了自检自查整改,对生产环节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完善,并及时召回了部分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无害化销毁处理,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