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70号 保山市隆阳区聪萍食品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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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1-1230027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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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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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70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聪萍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文顺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0313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辅助食品销售;保健品零售;婴儿用品零售;化妆品销售;日用百货零售;玩具销售。

联系电话:1512651*****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聪萍,性别:女,年龄:21岁,民族:汉族,工作单位:保山市隆阳区聪萍食品店,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联系电话:1357750*****

202161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党成、赵月涓在对当事人位于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的经营场所依法开展化妆品抽样工作前,先通过“化妆品监管”APP初步查询,再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核实,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17瓶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存在问题。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检查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哈罗闪婴儿柔护润肤乳(批号:SL 10 20220190544)中文标签标注的备案编号批件状态为注销、施巴婴儿护臀膏(批号:80001013)中文标签标注的备案编号批件状态为已过期、加州宝宝金盏花面霜(批号:M9090477CB1007B1)加贴中文标签未标注备案编号且查询不到该产品的备案信息。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3种进口普通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2021615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再次查询核实这3种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初步查实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本局于202161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313日经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在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开展经营活动。20201221,当事人以710.24元的总价、每瓶118.37元的单价,通过“洛远宝宝”网络销售平台下单,向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CB1007B1的无中文标签且未备案的“加州宝宝金盏花面霜”(销售平台产品名称)6瓶。2021322日,当事人以463.46元的总价、每瓶57.93元的单价,以同样方式向同一供货者购进批号为M9090477的无中文标签且未备案的“法国宝弘宝宝金盏花面霜”(销售平台产品名称)8瓶。当事人收到上述进口普通化妆品后,加贴从“洛远宝宝”网络平台下载打印的标注产品名称为加州宝宝金盏花面霜的中文标签,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加价销售。截止202161日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批号为CB1007B1的未备案的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为加州宝宝金盏花面霜,当事人以162.00元的单价销售了1瓶;批号为M9090477的未备案的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为加州宝宝金盏花面霜,当事人以90.00元的单价销售了2瓶、以96.00元的单价销售了2瓶、以89.00元的单价销售了1瓶。上述两种化妆品违法所得共计214.9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普通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6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出317瓶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存在问题,但未超过使用期限及实际经营者杨聪萍未能提供这3种进口普通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  

2. 20216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实际经营者杨聪萍的全程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门头招牌、经营场所及现场检查出317瓶备案信息存在问题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相关情况;

3. 202161日、615日,本局执法人员两次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核实当事人涉案的3种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电脑截屏,第一次现场查询截图打印件6张,第二次再次查询截图打印件12张,共1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哈罗闪婴儿柔护润肤乳(批号:SL 10 20220190544)中文标签标注的备案编号批件状态为注销、施巴婴儿护臀膏(批号:80001013)中文标签标注的备案编号批件状态为已过期、加州宝宝金盏花面霜(批号:M9090477CB1007B1)加贴中文标签未标注备案编号且查询不到该产品的备案信息的事实;

4. 202164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给实际经营者杨聪萍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实际经营者杨聪萍携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扣押财物清单所列化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销货证明材料、备案凭证、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于2021610日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5.202161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聪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实际经营者杨聪萍到本局办理该案相关事宜的事实及委托人李文顺、委托代理人杨聪萍的身份信息;

6.2021610日、7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聪萍送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第一份5页,第二份5页,共10页,证明当事人认可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为加州宝宝金盏花面霜(批号:M9090477CB1007B1)未备案且不能提供备案凭证的事实、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及购销该未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并从中获利的相关情况;    

7.202161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聪萍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主体资格及李文顺为经营者的事实;    

8.202161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聪萍提供的供货者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者具备从事化妆品经营的主体资格;              

9.202162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聪萍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货记录下载打印件4张及化妆品销售电脑记录下载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未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的价格、数量等相关情况;             

10.202162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聪萍提供的哈罗闪婴儿柔护润肤乳(批号:SL 10 20220190544)备案查询电脑截屏打印件1张、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1页、《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2页,证明该进口普通化妆品产品质量合格及标注的经销商于20191226日在标注的备案有效期(2016714日批准,有效期4年,至2020713日)内报关进口的事实;       

11.202162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聪萍提供的施巴婴儿护臀膏(批号:80001013)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1页、《授权书》复印件一份1页、《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2页,证明该进口普通化妆品产品质量合格及被授权人于2018629日在标注的进口商授权、备案有效期(授权期限自201811日至20191231日、备案有效期2015518日至2019517日)内报关进口的事实;     

12.2021625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给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聪萍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2页、《领条》一份1页,证明本局2021625日解除部分物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当日退还哈罗闪婴儿柔护润肤乳(批号:SL 10 202201905445瓶、施巴婴儿护臀膏(批号:800010134瓶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0217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药听告〔20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2021727日,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听证,但以疫情期间、生意难做、要养家糊口、又不懂法规为由要求从轻处罚,鉴于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已经从轻,故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要求不予采纳。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4.96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批号为CB1007B1的加州宝宝金盏花面霜5瓶、批号为M9090477的加州宝宝金盏花面霜3瓶;

3.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4.对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各并处罚款10000元,共并处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没合计20214.9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