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69号 隆阳区爱洁日用品经营部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123002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69号
当事人:隆阳区爱洁日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30502600*****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日用品批发、零售。
经营者:陈朝银
联系电话:1309539*****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1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隆阳区永昌街道*****工作人员协助下对当事人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院场入院正对面两间房内摆放着装有洗涤剂半成品、成品的塑料桶,桶内装有无任何标签的洗涤剂半成品1000公斤、成品500公斤。现场堆放有洗涤剂原料:片状氢氧化钠(片碱)8袋(25kg/袋)、甲醛溶液3箱20瓶(500ml/瓶)、椰子油二乙醇酰胺(6501)30公斤、工业盐5袋(50kg/袋);乙氧基化烷基硫酸纳(AES)空桶17个(160kg/桶);现场有3名工人正在制作洗涤剂,制作方式是将上述5种原料按不同比例混合搅拌兑水后即制成。现场有《营业执照》1份,经营范围:日用品批发、零售(未核定洗涤剂生产、加工经营范围),现场未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场所内摆放的成品、半成品洗涤剂均未标识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生产商、执行标准等标识,检查中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生产、销售的洗涤剂(精)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现场发现二本收款收据:一本为进货单,记录当事人购进原料情况,单号:No.3963181、No.3963181、No.3963181(存根、客户、记账三联内容不一样);一本为销货单,记录当事人向相关冷饮店销售自己生产的洗涤剂的情况,单号:No.367953、No.367954。因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生产洗涤剂及销售三无洗涤剂产品,我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2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日用品批发、零售活动。在未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4月2日分三次向昆明市吴井路的宝成化工经营部陈湧泉处购进洗涤剂原料,购进情况如下:
日期 品名 | 2021.1.16 | 2021.3.9 | 2021.4.2 | 合计 | |||||||
数量/kg | 单价/元/kg | 总价/元 | 数量/kg | 单价/元/kg | 总价/元 | 数量/kg | 单价/元/kg | 总价/元 | 数量 | 总价/元 | |
直链烷基苯磺酸 | 420 | 12.8 | 5376 | 420 | 12.2 | 5124 | 420 | 12.2 | 5124 | 1260kg | 15624 |
椰子油二乙醇酰胺(6501) | 400 | 12 | 4800 | 400 | 12 | 4800 | 600 | 12 | 7200 | 1400kg | 16800 |
乙氧基化烷基硫酸纳(AES) | 480 | 7.8 | 3744 | 480 | 8.6 | 4128 | 320 | 8.6 | 2752 | 1280kg | 10624 |
片状氢氧化钠(片碱) | 3袋 | 90元/袋 | 270 | 4袋 | 90元/袋 | 360 | 4袋 | 90元/袋 | 360 | 11袋 | 990 |
甲醛溶液 | 5袋 | 70元/袋 | 350 | 10袋 | 70元/袋 | 700 | / | / | / | 15袋 | 1050 |
合计/元 | 14540 | 15112 | 15436 | 45088 | |||||||
备注:1260kg直链烷基苯磺酸已全部用完 |
据当事人经营者称,当事人将上述5种原料按照5.2%的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AES、6%的椰子油二乙醇酰胺(6501)、5.9%的直链烷基苯磺酸(已全部用于制作洗涤剂)、0.4%的甲醛、0.7%的片状氢氧化钠(片碱)加入0.4%的工业盐和81.4%的水的比例,在白色塑料桶内进行勾兑搅拌好后先在盛放在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AES)的蓝色原桶内保存,等有人来买时再灌入回收来的“福临门一级大豆油”桶、“立白”洗涤剂黄色塑料桶内,以2.4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明和大酒店、老夜市场兰木肆冷饮店等10家餐饮经营户用于清洗餐具。截止2021年5月13日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了21356公斤洗涤剂(以当事人将购进的1260公斤直链烷基苯磺酸用完,以5.9%的比例勾兑计算得出),销售了19856公斤,库存1500公斤,产品货值金额47654.4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账册,故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隆阳区永昌街道*****工作人员陪同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照片26张共1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和销售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第43项产品的事实;
2.2021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第43项产品(餐具洗涤剂)的事实;
3.2021年5月2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收款收据》(单号:No.3963181,存根、客户、记账三联内容不同)原件3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洗涤剂生产原料的情况;
4.2021年5月2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冷饮店《收款收据》(洗洁精销售记录,单号:No.367954、No.367953、No.367952)复印件3份共1页,《明和大酒店收货单》复印件4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将生产的洗涤剂销售给相关餐饮单位的事实;
5.2021年5月2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的情况;
6.2021年5月26日,当事人提供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2021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后,其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事实情况;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构成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希望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案件办理期间主动进行整改,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登记,及时改正了部分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2021年7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1〕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半成品、成品洗涤剂1500公斤;
2.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对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25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3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