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67号 刘君荣无照从事经营活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123001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67号
当事人:刘君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性别:男
年龄:49岁
民族:汉族
文化程度:初中
住所: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
联系地址: 隆阳区兰城街道*****
联系电话:181829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文斌、宋飞等人出示执法检查证后依法对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当事人从事销售经营商品的两间商铺实施检查,现场,当事人经营的两间商铺进门左边堆放有红色外包装和蓝色外包装的“红牛”提神宝饮料1000余件,饮料旁堆放有粉红色外包装和黑色外包装的“花汐”牌卫生卷筒纸200余提,右边搭建的简易楼层上堆放有牙刷、尿不湿10余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共计有30余本标注有“共荣商贸”的销货单据,销货单据中记录有相关销售商品的内容,我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是否有相关经营资质,当事人陈述未办理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手续。因当事人涉嫌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本局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初开始在隆阳区兰城街道*****从事百货、日用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主要从事饮料、卫生卷筒纸、尿不湿、牙刷商品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来源全部通过供货商红牛(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拓翔纸业有限公司、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购进的商品全部在保山市辖区各县城进行销售,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未办理过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截止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陈述因经营时间较长,在经营过程中相关购货凭证未进行保存,在销售商品时,未全部开具销售单据,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经营额以及经营利润无法追溯。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的“红牛”提神宝饮料、“花汐”牌卫生卷筒纸、牙刷、尿不湿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0万余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刘君荣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经营情况;
2.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刘君荣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九张共五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销售经营的商品以及相关证据;
3.2021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君荣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初至2021年6月2日在隆阳区兰城街道*****从事无照经营的经过和违法事实;
4.2021年6月4日,当事人刘君荣提供的当事人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共七页,证明当事人的供货商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主体资格;
5.2021年6月4日,当事人刘君荣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刘君荣本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登记注册管理》1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罚告〔202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5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