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66号 隆阳区多利多超市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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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1-1230016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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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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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66


当事人:隆阳区多利多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6N*****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鼎仁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9417  

营业场所: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范围:食品、保健食品、水果、蔬菜、鲜肉、禽蛋、粮油、调味品、卷烟、雪茄烟、百货、日用品、化妆品、文具用品、玩具、针织品及纺织品、鞋、家用电器零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3050200*****

联系电话:1898752***** 其他联系方式:无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武青华,性别:女,年龄:49岁,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工作单位:隆阳区多利多超市店长,联系电话:1898752*****

20215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文斌、陈伟经出示执法检查证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当事人超市内摆放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百货等商品待售,超市内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中,我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摆放在货柜上待售的部分塑料袋包装散装食品无食品标签信息,因当事人涉嫌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本局于202151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417日在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2019726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隆阳区兰城街道*****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于20213月至5月从隆阳区商贸园隆阳区杨宽桥食品店购进了不同种类的散装食品进行销售,当事人在销售散装食品时自行对其散装食品进行包装和粘贴食品标签,当事人陈述在销售中因食品标签使用完,致使部分包装好的散装食品未及时粘贴标签便在其超市货架上进行销售,同时,因员工疏忽将部分食品标签的包装日期与有效日期打印为同一天。其中未粘贴食品标签进行销售的散装食品中有红糖3袋,每袋净含量0.8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4.5元,货值金额10.8元;八宝米11袋,每袋净含量1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5元,货值金额55元,其中两袋有食品标签信息,食品有效日期打印错误;桃胶5袋,每袋净含量0.4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100元,货值金额200元;百合4袋,每袋净含量0.2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28元,货值金额22.4元;白糖7袋,每袋净含量1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3.5元,货值金额24.5元;大小黄米各3袋(共计6袋),每袋净含量0.5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7.5元,货值金额22.5元;玉米粒2袋,每袋净含量0.5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8.5元,货值金额8.5元;玉米片3袋,每袋净含量0.2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8.5元,货值金额5.1元;苦荞米4袋,每袋净含量0.2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8元,货值金额6.4元;紫米2袋,每袋净含量0.5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6元,货值金额6元;黑芝麻5袋,每袋净含量0.1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13元,货值金额6.5元;熟芝麻8袋,每袋净含量0.1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13元,货值金额10.4元,其中1袋有食品标签信息,食品有效日期打印错误;红薯粉丝7把,每把净含量0.8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5元,货值金额28元;海带10把,每把净含量0.4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12元,货值金额48元;枸杞5袋,每袋净含量0.3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30元,货值金额45元;饵丝6把,每把净含量0.6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3元,货值金额10.8元;腐竹10把,每把净含量0.6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12元,货值金额72元;银耳7袋,每袋净含量0.1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28元,货值金额19.6元。当事人陈述上述未粘贴食品标签及食品有效日期打印错误的散装食品尚未售出,未从中获取利润,未粘贴食品标签及食品有效日期打印错误的散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0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5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隆阳区多利多超市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现场开展经营活动中销售的散装食品未在外包装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销售情况;

2.20215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隆阳区多利多超市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三张共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销售的散装食品未在外包装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外观特征;

3.20215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武青华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于20213月至5月从隆阳区商贸园隆阳区杨宽桥食品店购进了不同种类的散装食品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包装销售的经过和违法事实;

4.202152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武青华提供的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主体资格;

5.202152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武青华提供的供货商隆阳区商贸园隆阳区杨宽桥食品店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供货商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主体资格;

6.202152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武青华提供的当事人散装食品进货凭证复印件五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的购货来源和时间;  

7.202152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武青华提供的当事人经营者李鼎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李鼎仁的相关身份信息;

8.202152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武青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武青华的相关身份信息;

9.20216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武青华提供的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从轻处罚申请书》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相关认识及提出从轻处罚的相关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以及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提出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自检自查,并有了充分的认识,当事人提出希望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6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20217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罚告〔202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红糖3袋、八宝米11袋、桃胶5袋、百合4袋、白糖7袋、大小黄米6袋、玉米粒2袋、玉米片3袋、苦荞米4袋、紫米2袋、黑芝麻5袋、熟芝麻8袋、红薯粉丝7把、海带10把、枸杞5袋、饵丝6把、腐竹10把、银耳7袋;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