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63号 保山市新途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布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广告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123001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63号
当事人:保山市新途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
法定代表人:段兆锦
联系电话:139870*****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不含培训)服务;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礼仪庆典服务;企业形象设计;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1、不含证券、期货、保险、担保等涉及专项行政许可的项目;2、不得从事融资、集资、代理理财及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服务;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企业管理咨询(1、不含证券、期货、保险、担保等涉及专项行政许可的项目;2、不得从事融资、集资、代理理财及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服务;设计、制作(不含金属类广告牌)、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委托代理人:徐怡华,男,汉族,25岁,大专文化,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工作单位及职务:保山市新途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股东、副校长,联系电话:1828813*****
2021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永昌街道*****配套用房、招牌为“保山新途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对外有“新途径教育”保山分校、公务员选调生、特岗教师函授教育等内容的招牌,场所内还摆放有内容为“新途径教育 保山新途径教育招生简章”“新途径教育 保山新途径教育2021年课程安排 保山新途径教育2021年收费表”“新途径教育 考编有捷径 就来新途径 保山新途径教育2021年事业单位课程表 保山新途径教育2021年特岗教师课程表”等宣传该公司的招生简章、课程表、收费表、行测抢分直播等广告宣传材料。检查时,当事人股东、副校长徐怡华在场,并提供了内容为“名称:保山市新途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段兆锦;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经营范围: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不含培训)服务;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礼仪庆典服务;企业形象设计;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1、不含证券、期货、保险、担保等涉及专项行政许可的项目;2、不得从事融资、集资、代理理财及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服务;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企业管理咨询(1、不含证券、期货、保险、担保等涉及专项行政许可的项目;2、不得从事融资、集资、代理理财及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服务;设计、制作(不含金属类广告牌)、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4月23日;营业期限:2020年4月23日至2050年4月22日”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未核定教育培训事项,现场也未发现从事教育培训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审批手续的相关材料。因当事人涉嫌发布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3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23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教育培训事项)。2021年1月起,在未取得办学许可审批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派发宣传单、放置广告牌等方式以“新途径教育”的名义发布含有“新途径教育 保山新途径教育招生简章”“新途径教育 保山新途径教育2021年课程安排 保山新途径教育2021年收费表”“新途径教育 考编有捷径 就来新途径 保山新途径教育2021年事业单位课程表 保山新途径教育2021年特岗教师课程表 ”“新途径教育 行测抢分直播”“新途径教育 省考考前保分直播”“新途径教育 公务知识小蓝书”“新途径教育 公安 保分直播”等内容的广告,且在发布的“新途径教育 保山新途径教育招生简章”中存在“经保山市教体局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性培训学校;已成功输送3000余名考生走上工作岗位,上岸学员已覆盖保山市70%以上机关单位;是目前保山市办学规模最大,在校学生最多,历年上线率最高的培训学校”以及“2018-2020年腾冲航帆培训学校部分光荣榜”等虚假、无法证实的引证内容。发布广告期间,通过广告宣传已于2月21日至3月24日招收培训学员62名,开展了一期公务员笔试考前培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由我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共3页以及检查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头及室内拍摄的照片13张共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门头、店内广告牌、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场所内设施设备等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3月27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场所内收集的由当事人提供的内容为“新途径教育 保山新途径教育招生简章”“新途径教育 保山新途径教育2021年课程安排 保山新途径教育2021年收费表”“新途径教育 考编有捷径 就来新途径 保山新途径教育2021年事业单位课程表 保山新途径教育2021年特岗教师课程表”等广告宣传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现场摆放有“新途径教育”的招生、教育培训的广告以及“新途径教育 保山新途径教育招生简章”内有“经保山市教体局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性培训学校;已成功输送3000余名考生走上工作岗位,上岸学员已覆盖保山市70%以上机关单位;是目前保山市办学规模最大,在校学生最多,历年上线率最高的培训学校”以及“2018-2020年腾冲航帆培训学校部分光荣榜”等虚假、无法证实的引证内容的事实;
3.2021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场所内收集的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彩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范围未核定教育培训事项的事实;
4.2021年3月30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员工孟广盛、孟广盛亲戚杨逵进行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2份共7页;由孟广盛签字认可的内容为“新途径教育 保山新途径教育招生简章”“新途径教育 省考考前保分直播”“新途径教育 公务知识小蓝书”的广告宣传单(册)各1份以及孟广盛、杨逵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孟广盛、杨逵二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二人为当事人发放“新途径教育”广告的事实;
5.2021年3月31日,我执法人员对帮助当事人发放广告的保山学院学生杨波、蒲运航进行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2份共8页;由杨波、蒲运航签字认可的内容为“新途径教育 公安 保分直播”的广告牌照片2张共1页;杨波、蒲运航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杨波、蒲运航二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二人帮助当事人发放“新途径教育”广告的事实;
6.2021年3月29日、3月30日,4月2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怡华进行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3份共9页;3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保山新途径教育省考培训第一期学员名单”1份共1页;3月30日,当事人认可的3月28日在保山技师学院大门口附近摆放内容为“新途径教育 公安 保分直播”的广告牌照片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办学许可审批相关手续,以“新途径教育”名义发布与《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不符的教育招生、培训广告,并开展了一期教育培训的事实;
7.2021年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徐怡华处理本案相关事宜以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8.2021年4月9日、4月14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2份共7页,证明其委托徐怡华处理本案相关事宜属实、当事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未核定教育培训事项以及其在广告宣传中引用虚假、无法证实的引证内容的事实;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构成发布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1〕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