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62号 隆阳区丁丕应诊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123001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62号
当事人:隆阳区丁丕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5026000*****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丁丕应
联系电话:1872530*****
经营范围:内科门诊服务。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参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经我局催报后仍未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公示报告。我局于2020年10月28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核实调查,当事人已超过连续6个月不在原登记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因当事人涉嫌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3年5月7日在我局登记成立。2020年8月30日,我局在隆阳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ongyang. gov.cn)上发布催报公告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公示报告。2020年9月8日,我局向隆阳区税务局制发了《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征求意见的函》(隆市监函〔2020〕26号)对当事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查询,隆阳区税务局于2020年10月26日向我局回复《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征求意见的复函》(隆税函〔2020〕25号)同意对当事人营业执照进行吊销。2020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当事人已超过连续6个月不在原登记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向当事人邮寄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2020年11月6日,我局在隆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我局公告栏上发布责改公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020年8月30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隆阳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ongyang.gov.cn)发布的《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参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催报公告》及《未参加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名单》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个体工商户年度公示报告,我局向该个体工商户发出了催报公告的事实及公告具体内容;
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时制作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实地调查表》1份,核实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不在原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核查情况及事实; 3. 2020年9月8日,我局向隆阳区税务局制发《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征求意见的函》(隆市监函〔2020〕26号)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依据相关规定向隆阳区税务局征求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及依据;
4. 2020年10月26日,隆阳区税务局向我局回复《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征求意见的复函》(隆税函〔2020〕25号)复印件1份,证明隆阳区税务局认定当事人为非正常经营户的事实及依据;
5.2020年11月6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隆阳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ongyang.gov.cn)和我局政务公告栏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或注销的公告》及《隆阳区2020年拟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6.我局邮寄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邮件轨迹查询记录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我局向该个体工商户发出了责改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事实及责任和后果;
7.2020年11月20日,我局个体工商户公示系统中查询当事人年度公示报告情况后出具的《个体工商户未年报查询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参加个体工商户年度公示报告,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核实情况;
8.我局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系统中查询当事人登记情况后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查询证明》1份,证明在我局向当事人发出催报年报公告后,当事人未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和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构成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0年3月23日,本局在政务公告栏粘贴了《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2021年6号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