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28号 保山市国昊寄售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122704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28号
当事人:保山市国昊寄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
法定代表人:杨昊
联系电话:1828757*****
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自由买卖的商品寄卖服务;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担保等涉及专项行政许可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咨询的服务。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度报告,经我局催报后仍未报送企业年度公示报告。因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2月18日在我局登记成立。2020年8月30日,我局在隆阳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ongyang.gov.cn)上发布催报公告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报送企业年度公示报告。2020年9月8日,我局向隆阳区税务局制发了《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征求意见的函》(隆市监函〔2020〕26号)对当事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查询,隆阳区税务局于2020年10月26日向我局回复《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征求意见的复函》(隆税函〔2020〕25号)同意对当事人营业执照进行吊销。我局向当事人邮寄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2020年11月6日,我局在隆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我局公告栏上发布责改公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当事人已连续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隆阳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ongyang.gov.cn)发布的《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参加企业年度报告的催报公告》及《未参加年度报告企业名单》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公示报告,我局向当事人发出了催报年报公告的事实以及公告的具体内容;
2.我局向隆阳区税务局制发了《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征求意见的函》(隆市监函〔2020〕26号)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依据相关规定向隆阳区税务局征求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及依据的事实;
3.隆阳区税务局向我局回复《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征求意见的复函》(隆税函〔2020〕25号)复印件1份,证明隆阳区税务局同意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事实;
4.我局在企业公示系统中查询当事人年度公示报告情况后出具的《企业未年报查询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参加企业年度公示报告,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核实情况;
5.我局在企业登记系统中查询当事人登记情况后出具的《查询证明》1份,证明在我局向当事人发出催报年报公告后,当事人未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事实;
6.我局分两次向当事人邮寄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邮件轨迹查询记录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事实;
7.我局在隆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我局公告栏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或注销的公告》以及《隆阳区2020年拟吊销企业名单》截图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然未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时制作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实地调查表》1份,核实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不在原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核查情况及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3日,我局在政务公告栏粘贴了《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2021年4号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