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59号 保山隆胜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042004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4-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59号
当事人:保山隆胜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玻璃制造;玻璃制品、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的销售。
法定代表人:黄斌
联系电话:1596923*****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0年10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玻搪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当事人生产的平钢化玻璃(规格4.7mm)的样品48片(含备样24片)进行抽检检验。2020年11月20日,云南省玻搪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一份编号为No:B202028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碎片状态项目不符合GB15763.2-2005标准,依据《2020年云南省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2021年1月5日,我局接市局交办该案,2021年1月13日,我局将该案分派给辖区内的执法人员办理此案。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调查。经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答复早已回老家了,故我局中止了案件的调查。
2021年3月20日,我局将云南省玻搪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签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No:B2020284)》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通知单后对检验结果当场确定无异议,并且不申请复检。2021年3月31日,我局组织辖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按照订单共生产该批不合格产品88片,抽检样品48片(含备样24片),剩余的40片堆放在该公司的厂房门口,备样的24片放置于该公司办公区右边的墙角处,产品合格证上记载有“品名:钢化玻璃,型号:4.7mm无色,等级:合格品,使用单位:家美铝材,规格数量:多种规格,详见1007002 订单,88片,50.24㎡,执行标准GB15763.2-2005”字样,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于当日下午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2018年9月4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玻璃制造;玻璃制品、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的销售。当事人为钢化玻璃生产企业,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分为办公区和生产车间区,生产车间区内置放着大量玻璃制品的成品、半成品及生产用的工具、设备,由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系湖北人,于去年就回老家了,今年3月初才回到公司,现在又没有订单,所以还没有开始生产,一直是停产状态。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述,当事人共生产该批不合格产品88片,合计50.24平方米,每平方米31元,货值金额:1557.44元。因当事人未将该批不合格产品交付买方就被抽检了,故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1月20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玻搪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检并出具的编号为No:B2020284的《检验报告》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0年10月12日/1007002 、规格型号为4.7mm无色多种规格、执行标准为GB15763.2-2005的平钢化玻璃,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2021年1月13日,由我局行政执法大队流转的《行政执法案件转办(分派)登记表》1份以及随案移送的附件1套:《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呈批传阅表》1份、《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1〕2号)1份、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送达回证》1份、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1份共2页、《保山隆胜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1份、《保山隆胜流程卡》1份、保山隆胜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工作人员祁瑞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监督合格通知书》复印件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含附表)》复印件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1份、《检验报告》(编号No:B2020284)1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流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玻搪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批次产品的抽检情况、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订单情况以及当事人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3.2021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由云南省玻搪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No:B2020284)确认回执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通知单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4.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陪同下,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拍摄的照片打印件6张共6页,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场所环境、设施设备以及该批抽检不合格产品堆放位置、外观情况;
5.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违法行为的事实;
6.2021年3月31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以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辛罚告〔202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平钢化玻璃(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0年10月12日/1007002 、规格型号为4.7mm无色多种规格、执行标准GB15763.2-2005)共计64片;
2.并处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即罚款3114.88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