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23号 隆阳区汇民优鲜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122704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23号
当事人:隆阳区汇民优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范围:食品,果品、蔬菜,肉、禽、蛋、奶及水产品,农副产品的销售;肉制品及副产品、糕点、面包加工销售;百货、日用品、卫生用品、化妆品、文具用品、卷烟、雪茄烟零售;小吃,饮料及冷饮服务。
负责人:储建银
联系电话:1350875*****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性别:女,年龄:40岁,民族:傣族,文化程度:中专,工作单位:隆阳区汇民优鲜超市,职务:店长, 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联系电话:1350875*****。
2021年3月1日上午,我局接到保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21530500002021030101345634《举报单》,举报人称2021年2月27日在当事人超市购买的小饼干是三无产品,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我局执法人员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提供了购买商品的小票和商品外观包装照片,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和照片显示购买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14时53分,购买的小饼干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2021年3月2日16时0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出示执法检查证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品。我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现场向当事人的店长早玲珑进行了询问了解,当事人店长陈述,2021年2月26日销售了30袋“添乐卡通王”长棒饼干给举报人,规格为每盒2袋,盒子外包装的食品标签信息齐全,销售给举报人的30袋饼干为拆去外包装盒子的商品,拆去外包装盒子的袋装饼干没有食品标签信息,销售时其中一盒给了举报人外包装盒,其余14盒没有给举报人外包装盒。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本局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30日在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2021年2月26日14时53分,一消费者领孩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物,现场,因消费者的孩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将在售的“添乐卡通王”长棒饼干外包装盒撕开后取走包装内赠送的卡通玩具把玩后又放还在了销售现场,当事人的服务员便要求领小孩购物的消费者购买被撕开外包装盒的商品,该商品为盒装“添乐卡通王”长棒饼干预包装食品,每盒净含量:55克,包装盒内有塑料袋包装的长棒饼干两袋。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陈述,因当事人销售的盒装“添乐卡通王”长棒饼干时常有小孩将外包装撕开后取走包装内赠送的卡通玩具,当事人经营场所服务员便同时要求领小孩购物的消费者将其他14盒无外包装盒的28袋“添乐卡通王”长棒饼干一并购买。现场,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的28袋无外包装盒“添乐卡通王”长棒饼干塑料袋包装外无相关食品标签信息,每袋售价2元,销售金额共计56元。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陈述,销售的28袋无食品标签信息“添乐卡通王”长棒饼干进货价为每盒4元,货值金额共计56元,有相关进货电子凭证,当事人服务员要求领小孩购物的消费者购买的无外包装盒“添乐卡通王”长棒饼干28袋,属服务员自做主张针对领小孩购物的消费者进行的惩罚性销售,未从中获取销售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1日,我局从保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打印的编号:21530500002021030101345634《举报单》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案件来源;
2.2021年3月1日,举报人提供给我局执法人员的汇民超市*****店购物小票照片以及举报人购买的商品外观照片打印件各一张共二页,证明举报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举报的相关内容事实;
3.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相关检查情况和记录;
4.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张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销售情况和当事人销售的“添乐卡通王”长棒饼干外包装盒特征;
5.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早玲珑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办理和处理当事人授权的相关事宜;
6.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提供的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储建银的身份信息;
7.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范围;
8.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提供的“添乐卡通王”长棒饼干进货电子凭证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添乐卡通王”长棒饼干的的进货价格和合法进货途径;
9.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提供的“添乐卡通王”长棒饼干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供货商的相关合法资质和经营范围;
10.2021年4月1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早玲珑提供的《从轻处罚申请书》原件以及当事人与举报人达成和解的《和解协议》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认知和消除违法行为影响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提出从轻处罚的的相关理由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当事人提出,2021年3月6日,当事人已经与举报人达成了和解,向举报人进行了相关赔偿,同时向举报人进行了道歉,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希望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5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罚告〔202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