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20号 保山市隆阳区天祺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122704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20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天祺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以配货、分包装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冷库(不含危险化学品),农林牧渔技术推广的服务;果品、蔬菜,糕点、糖果及糖,肉、禽、蛋、奶及水产品,盐及调味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农产品的销售;蔬菜,水果,中药材的种植、收购与销售;农产品初加工活动。
法定代表人:李汉英
委托代理人:李金珠,男,汉族,39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工作单位及职务:保山市隆阳区天祺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37875*****。
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分拣区发现2箱海带丝,外包装上标有:“鑫金胜精品烘干、大连特产海带丝,厂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胜水产有限公司,配料表:海带、食用盐,保质期:24个月,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18年10年16日,保存方法:-18-0℃、避光保存,商品标准号:SC/T3211-2002,产地:大连开发区大李家街道*****,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2210*****”字样。其中一箱的箱子上贴着标签,标签内容为“客户:瓦窑明德小学,商品:2A海带丝3.9kg/箱,下单:8市斤,实配:8.12市斤,时间:20210302 08:42,备注:学生餐,小计:105.56元”。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6月6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2019年7月8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7月7日。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称,因当事人管理人员疏忽,没有对该海带丝进行进货查验,导致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述2件海带丝是当事人2021年2月2日从云南华飞干菜批发保山分部购进的,共购进10件,每件3.9kg,该海带丝购进价是70元/件,分别以85元/件销售了3件,以93.6元/件销售了1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2件,当事人事后又在仓库找到4件,并送到我局。经核算,货值金额共计700元,违法所得为6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2.2021年3月2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2页以及受委托人李金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李金珠办理相关事宜的事实以及委托代理人李金珠的身份信息;
3.2021年3月2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金珠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汉英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资质以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4.2021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金珠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5.2021年3月4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金珠提供的当事人的《云南华飞干菜保山分部销售单》1份共1页、《配送单》3份共5页、《保山市隆阳区天祺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2月盘点库存》单据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购进、销售情况;
6.2021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隆阳区华飞农产品经营部的经营者肖帅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隆阳区华飞农产品经营部配送给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罚先告〔20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带丝6件;
2.没收违法所得68.6元;
3.并处罚款50000元整。
上述罚没合计50068.6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