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18号 隆阳区玖加意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1-1227038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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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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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2-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18号

当事人:隆阳区玖加意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文具用品,食品,卷烟零售。

经营者:姜琳莉

联系电话:139087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1年1月24日,根据永昌街道反映,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陪同下对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的当事人店铺依法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益正元乳酸菌饮品、傻明豌豆等19类343瓶(袋、盒、支)食品超过了保质期,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食品、百货等商品销售。截至2021年1月24日,当事人经营的19类343瓶(袋、盒、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373.5元,具体过期食品信息如下:  

序号

品名

规格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单价

数量

总价

1

益正元乳酸菌饮品

340ml

2020.4.4.

8个月

5元/瓶

24瓶

120元

2

傻明豌豆

20g

2020.2.3.

10个月

0.5元/袋

46袋

23元

3

时尝点面制品

90g

2020.7.12

5个月

3元/袋

10袋

30元

4

扬星调味面制品

20g

2020.3.25.

150天

0.5元/袋

15袋

7.5元

5

A客粉皮

30g

2020.3.30.

6个月

0.5元/袋

36袋

18元

6

领头杨面制品

38g

2020.5.18.

6个月

0.5元/袋

10袋

5元

7

辣魔王素毛肚

10.12g

2020.3.5.

240天

0.5元/袋

53袋

26.5元

8

周氏e族魔辣CP

散装

称重

2019.12.4.

150天

0.5元/袋

(2包/袋)

19袋

9.5元

9

湘旭峰面制品

25g

2019.10.12.

6个月

0.5元/袋

38袋

19元

10

卫龙素毛肚

18g

2019.11.3.

6个月

0.5元/袋

30袋

15元

11

味喃噚金针菇

13g

2019.11.1.

9个月

0.5元/袋

16袋

8元

12

孜源巧克力制品

25g

2020.1.2.

12个月

1元/袋

18袋

18元

13

佐滋老蛋糕

186g

2020.7.11.

180天

7元/盒

3盒

21元

14

康天下花花肠

22g

2020.5.14.

6个月

1元/支

14支

14元

15

好丽友薯片

45g

2020.4.10.

9个月

3元/袋

4袋

12元

16

盼盼麦香鸡味块

40g

2019.7.20.

9个月

2元/袋

1袋

2元

17

乐百力蛋糕

180g

2020.3.7.

180天

8元/盒

1盒

8元

18

真巧威化饼干

80g

2019.3.7.

1年

4元/袋

2袋

8元

19

翱翔薄饼

120g

2019.5.16.

12个月

3元/袋

3袋

9元


合计:




343瓶/袋/盒/支

37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2页,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明细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场所环境、设施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明细的情况;

2.2021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11张共5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悬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场所环境、设施、食品的事实;

3.2021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事实;  

4.2021年3月9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资质以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过期食品处罚减申请书》,请求我局减轻行政处罚。鉴于我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即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且违法金额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2021年4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1〕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19类343瓶(袋、盒、支)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并处罚款5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