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15号 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122703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15号
当事人: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7*****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
法定代表人:赵高亨
联系电话:1898752*****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
2021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特种设备检查,现场发现:1.型号为QC16-22.5A6和型号为LD5T*22.5m*12m的两台其中机正在安装告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检验报告。检查时设备型号QC16-22.5A6的起重机械正在运行中,正在为车牌号为云L8438的车辆吊装钢筋;2.设备型号为QDR50/10t-22m-16/27mA7的桥式起重机超过检验期,到期时间为2020年9月。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用的三台起重机存在以下问题:1.型号为QC16-22.5A6的起重机正在安装告知中,已经过检验,尚未取得检验报告,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就已开始使用,2021年1月20日检查时该起重机械正在运行中,正在为车牌号为云L8438的车辆吊装钢筋;2.型号为LD5T*22.5m*12m的起重机,因存在纠纷尚未交付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材料;3.设备型号为QDR50/10t-22m-16/27mA7的桥式起重机超过检验期,到期时间为2020年9月,2021年1月21日已报检,现尚未取得检验报告。2020年5月14日,市区两级对当事人发出(保市)监特令[2020]第0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截至2021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型号为LD5T*22.5m*12m的起重机仍未进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或拆除,QDR50/10t-22m-16/27mA7的桥式起重机未经定期检验且仍在使用当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月20日,我执法人员对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1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1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隆市监蒲〔2021〕1号)和设施清单(文书编号:隆市监蒲清〔2021〕1号)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隆市监蒲〔2021〕2号)和设施清单(文书编号:隆市监蒲清〔2021〕2号)2份共4页,证明已对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在用起重机械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性措施情况。
3.2021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3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4.2021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下达的(隆市监蒲[2021]第1号)询问通知书,证明已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和提供材料情况。
5.2021年1月21日,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乔连水接受询问调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3份共15页;证明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6.2021年1月21日,乔连水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的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协议各1份,证明当事人相关主体信息及设备型号为QDR50/10t-22m-16/27mA7的桥式起重机为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但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归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均由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7.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乔连水提供的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乔连水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赵高亨和乔连水的相关身份信息。
8.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乔连水提供的当事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乔连水全权处理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一案相关事宜。
9.2021年3月26日,乔连水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型号为QC16-22.5A6的起重机已安装和告知的情况。
10.2021年3月26日,乔连水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的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和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单、关于桥式双梁起重机降级申请复印件3份共8页,证明设备型号为QDR50/10t-22m-16/27mA7的桥式起重机超期未检的情况。
11.2020年5月14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给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保市)特监令〔2020〕第08号两份共4页,证明我局已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了责令整改的情况。
12.2021年3月18日,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我公司未定期检验起重机械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的相关认识及提出从轻处罚的相关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及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进行整改并提交了《关于我公司未定期检验起重机械的情况说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纠正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可以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蒲罚告〔20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