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58号 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0405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4-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58号
当事人: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鹏
联系电话:1388875***** 其他联系方式: 无
委托代理人:姚勇,男,汉族,41岁,现住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联系电话:1388875*****。
2020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压力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3条公用管道:惠通路天然气管道工程(永昌路至兰城路)、杨官路天然气管道(走马古镇至青堡路)、锦绣兰城小区(义乌大道至锦绣兰城小区调压柜),共计约2千米仍未能按照市局于2020年7月份对当事人下达的(保市)监特令[2020]第1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时限要求整改到位。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用的3条公用管道:惠通路天然气管道工程(永昌路至兰城路)、杨官路天然气管道(走马古镇至青堡路)、锦绣兰城小区(义乌大道至锦绣兰城小区调压柜)于2017年建成投入使用,投入使用时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2020年4月份市局下发通知并召开开展天然气管道普查登记和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2020年7月份市区两级到当事人现场办公服务管道普查和安全隐患整治专项工作,并于2020年7月23日对当事人发出(保市)监特令[2020]第2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截止2020年12月3日我局现场查获时,当事人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公用管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希望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的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2021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特罚告〔20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