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55号 连玉涛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玛瑙加工经营活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0405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4-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55号
当事人:连玉涛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联系电话:1331279*****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2021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营场所约有50平方米,在经营场所内有切割机3台、打孔机3台、烤箱1台、打磨机2台。在院场内有玛瑙边角料3堆,大约200公斤;在加工经营场所内有6袋玛瑙原石,大约60斤;1桶玛瑙原石,大约40斤。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玛瑙加工经营活动,我局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开始在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加工玛瑙。据当事人陈述,他的玛瑙原料是平时从沙坝街的地摊上购进的,加工后每周六在板桥镇沙坝街销售玛瑙成品,2020年9月份卖完了一批。截止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当事人购进了300公斤玛瑙原料,价格为1500元,做出成品1公斤,卖得32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单据、凭证,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1年3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罚先告〔20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玛瑙加工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