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54号 云南硕百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0405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4-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54号
当事人:云南硕百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农产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林业产品,光伏设备,办公用品,建材,灯具,食品,果品、蔬菜的销售;城市配送;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电力工程施工;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贸易代理;对外贸易经营(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刘本连
联系电话:1878758*****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新乡*****
2021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冷冻食品经营。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10日成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地址为:龙陵县的龙新乡*****。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变更经营地址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一直经营至今。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当事人自开展经营活动以来都是从几家昆明的公司进货,供货商都有电子版的证照。自去年以来,生意难做,货也没进多少,近三个月来经营额都是4000元左右,剩余的冷冻食品也就1000多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所有的进、销货记录和详细的记账凭证,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许可从事冷冻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在案发后积极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不予没收。
2021年3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辛罚告〔20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